(1)職責的調整
1.取消已由國務院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2、取消對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的指導和監督職責。
3、取消組織和指導公證考試的職責。
4、增加指導和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責任。
5、強化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2)主要職責
1.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國家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職責,監督管理刑罰的執行,改造罪犯。
3、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職責,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
4.制定全民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5.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6、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
7.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8、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9、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
10.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的相關職責。
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和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與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
12,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管理,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隊伍、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依法治國的方方面面都離不開司法行政的工作職能。要想更好地實施依法治國,司法行政系統必須把握好,保持長遠眼光,充分有效地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的作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
第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壹)維護審判執行秩序,預防、制止和處置妨礙審判執行秩序的行為;
(二)護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喚證人、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傳遞、展示證據,執行刑事審判中的強制證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審判中押解、看管在押或者服刑人員;
(四)在執行過程中,配合執行對被執行人的身份、財產、場所進行調查、搜查、查封、凍結、扣押、轉移、強制拆除等;
(五)執行死刑的;
(六)實施扣押物品、責令離開法庭、強行帶出法庭、傳喚、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七)查驗進入試驗區人員的身份證件,對其人身和隨身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八)協助人民法院機關做好安全和突發事件投訴處理工作;
(九)保護正在履行審判執行職責的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