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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政策?

土地承包政策土地承包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適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農村土地承包除了不再向國家繳納稅費,還可以享受糧食補貼、油料補貼、化肥補貼和良種補貼;國家還通過低息貸款向大型糧食生產者(家庭農場)提供獎勵補貼。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關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壹系列政策,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非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占用農民的承包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繳納稅費、拋荒等為由收回農民承包的土地,已經收回的要立即糾正並退回。《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已經收回承包地的農民,如果農民有要求,原則上應當允許其繼續承包經營。原承包土地已經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的,應當修改合同,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農戶;已經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以在流動土地中解決。如果沒有流動土地,就要通過土地流轉幫助農民獲得耕地。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地的,流轉關系無效,侵犯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對擅自截留、扣壓流轉收益的行為予以查處,並予以退賠。農村組織應當將被強制流轉的承包地返還給承包農戶,承包農戶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繼續流轉。市、縣、鄉(鎮)政府未經承包農戶同意,與企業簽訂承包、租賃或提供農民集體土地特別是植樹用基本農田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應予廢除。林業部門不得發放林權證,已經發放的要立即收回並註銷。如果已經植樹,當地政府要做好工作,限期移植到非基本農田;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移植的,允許農民拔除樹種田。企業不直接與農戶簽訂合同但占用農戶承包的非基本農田植樹的,企業應與農戶協商是否繼續植樹。農民不願意種樹,可以參照基本農田種樹的處理辦法處理。土地承包政策和其他方面如上所述。在最新的土地承包政策中,農村土地承包中的問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各省市可以根據本省市土地資源現狀進行壹定的調整。如果發現沒有按照國家政策進行,可以去相關部門反映相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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