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GB)和推薦性國家標準(GB/T)。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準的編號和國家標準的年份(發布年份)組成。強制性國家標準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標準,是法律、行政法規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是指在生產、檢驗和使用中,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自願采用的國家標準。但是,推薦的國家標準壹旦被接受和采用,或者當事人同意納入經濟合同,就成為各方必須遵守的技術依據,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將中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DB)和企業標準(Q/)四個層次。截至2003年底,我國共有國家標準20906項(不含工程建設標準)。
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理事會審查,該理事會接受國際標準並由中央秘書處發布。
國家標準由中國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標準的制定應當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健康,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促進產品的普遍交換和標準的協調匹配。
中國標準分為基礎標準(包括術語、符號、代碼、機械制圖、公差與配合等。)、產品標準、輔助產品標準(工具、模具、量具、夾具等。)、原料標準和方法標準(包括工藝要求、工藝、要素、工藝描述等。).根據成熟程度,有法定標準、推薦性標準、試行標準和標準草案。
截至2003年底,我國共有國家標準20906項(不含工程建設標準)。中國的國家標準主要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發布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
形式
壹個國家標準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封面、前言和正文。
標準編號:標準編號至少由三部分組成:標準的代號、序列號和發布年份。
標準狀態:從標準實施之日起至標準重新確認、修訂或廢止時止,稱為標準有效期;也被稱為標準年齡。
歸口單位:實際上是指根據國家賦予部門的權責和具體的管理渠道對標準進行管理。
替代:在標準文獻中,替代意味著新標準取代舊標準。即從新標準發布之日起,原被替代的舊標準失效。還有壹種情況,壹個標準被廢止了,沒有新的標準替代。
實施日期:標準的實施日期是指標準經相關管理部門批準發布後生效的時間。
提交單位:指提出實施某壹標準的部門。
起草單位:負責編寫標準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