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日期:2004年8月28日
發布者:NPC常務委員會。
實施時間:65438+2004年2月1
(1989 2月21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十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第壹次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013年6月29日;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壹章總則
文章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2種)是指鼠疫和霍亂。
乙類傳染病(26種)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
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結核病、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和瘧疾。
丙類傳染病(11種)是指甲型流感(H1N1)、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但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除外。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公布,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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