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包括:1,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國家行政機關系統(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據《立法法》,立法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是:
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關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第六十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第七十壹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第七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