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是指壹個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意味著絕大多數國家擁有國家最高權力。法國啟蒙思想盧梭認為,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是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源泉,國家是自由人民根據契約約定的產物,政府的壹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所以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統治者只是受人民的委托,所以主權只能屬於人民。人民主權論的出現是國學史上的壹次偉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自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起源主要取決於人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普遍承認人民主權,並將其視為資產階級民主的首要原則,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屬於人民。比如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日本1946憲法規定“特此宣告主權屬於國民”;意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在憲法規定的形式和範圍內實現”,等等。但是,這些正式規定並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廣大人民群眾已經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在生產資料的資本家個人所有的社會,那只能是所有者的權利,人民主權無從談起。只有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才能實現人民主權。
雖然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範中,我們看不到資本主義國家憲法明確規定的主權屬於人民的原則,只有“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但實際上,“壹切權力屬於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造自己的政權過程中,在批判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壹切權力屬於人民”本質上是主權屬於人民的原則。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壹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雖然人類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社會中的人。因此,當人權與某壹個人結合時,就不得不打上這個人所處的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從而使人權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鮮明的階級性質。但就人權最本義而言,本質上是應得權利和道德權利。而且,雖然學者們對人權起源於何時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說人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階級的產物,產生於法律之後,或者說人權是隨著人類的生產而產生的,但是人權的口號最早是由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在17和18世紀提出的,他們的認識基本上是壹致的。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僅國家權力建立在“君權神授”的基礎上,而且公開推行等級特權和不平等。隨著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以及資產階級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新興資產階級也強烈要求摧毀君權神授理論,為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的資本主義發展創造條件。因此,17和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論,強調人與生俱來的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自然人權理論和啟蒙思想家提出的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為人權而鬥爭。資產階級革命期間和革命勝利後,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