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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四:中國證券法的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作為資本市場的基本法,反映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演變,也為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中國第壹部證券法頒布於1998年2月29日,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經歷了怎樣的歷史演變才形成了現在的規則?讓我們互相了解壹下。

證券法的歷次修訂

如圖1所示,我國第壹部證券法頒布於1998年2月29日,此後經過5次修改和變更,演變為現行的證券法規則,即2019年2月28日頒布的證券法。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2004年8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三次修改證券法;證券法在5438年6月+2005年10月和5438年6月+2009年2月進行了兩次修改。

法律的修改壹般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的某些條款進行小範圍的修改。《證券法》的三次修改,都是對原《證券法》個別條文的修改,沒有對原《證券法》條文數量的增減;法律的修改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進行全面系統的修改。《證券法》經過兩次修改,不僅對原《證券法》的內容進行了大幅修改,條文數量也從最初的214條增加到240條,後減少到目前的226條。下面重點介紹中國第壹部證券法和兩次證券法修訂的基本情況。

第壹部證券法的誕生

中國第壹部證券法於1998年2月29日頒布,並於1999年7月29日生效。每壹部法律都是特定時代的產物,也是調整相應主體、分配相關利益的重要制度規則,證券法也不例外。在第壹部《證券法》頒布之前,中國資本市場已經開始發展,並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中發揮了越來越明顯的作用。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改變資本市場法制建設嚴重滯後的局面,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正、公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法》的立法工作由此開始,歷經數年,終於付諸實施。

本《證券法》第***章12條和第214條將證券的範圍界定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它規定了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等資本市場的基本法律制度。雖然它的很多規則現在看來已經不合時宜,但作為中國第壹部證券法,它為中國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初步框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意義重大。

證券法的首次修訂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變化,原有證券法的許多制度規則在實踐中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原《證券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5年10月27日頒布了修訂後的《證券法》,於2006年10月27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證券法***12,共240條,內容變化較大。比如擴大了《證券法》的適用範圍,將國債和證券投資基金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適用範圍。對於證券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的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遵循《證券法》的原則;增加了證券發行保薦制度;改善了公開發行新股和公司債券的條件;完善證券監督管理體系,加強資本市場監管。首次修訂的《證券法》為中國資本市場未來十年的發展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礎,許多規則沿用至今,影響深遠。

新證券法時代

2019,19年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證券法》,該法將於2020年3月28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證券法被稱為“新證券法”。新證券法的修改已經進行了好幾年了,從2015年4月開始,* * *經歷了四次審議,歷時四年半。

新證券法明確全面實施證券發行註冊制;擴大《證券法》的適用範圍,明確規定存托憑證為合法證券,授權國務院根據《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專章;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大幅提高內幕交易、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此外,還規定完善證券交易制度,落實中介機構責任。

自此,可以說中國資本市場進入了新證券法時代。資本市場的有序發展離不開配套的法律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基本法律制度,新證券法將對平衡各方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刺激資本市場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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