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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輔導筆記: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的概念:

該書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利益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對公共生命、健康或財產的侵害或危險為內容的犯罪,所以要註意行為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將個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作為保護對象,應註意其社會性。“公共性”和“社會性”要求關註數量的“多數”。換句話說,“多數”是公共安全概念的核心。應該排除“少數”場合。但如果是“不特定”,則意味著隨時有向“多數”發展的現實可能性,會讓社會壹般成員感到危險,可能造成多數人受到侵害。因此,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是公共安全。

所謂“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害的對象和可能發生的結果不能事先確定,行為人既不能具體預見也不能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性或者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隨時可能擴大或者增加。所謂“大多數人”,很難用具體的數字來表達。當行為使更多人(甚至是特定多數人)感到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受到威脅時,應當認定為危害公眾安全。“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受非法侵害和威脅的狀態。只要行為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就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只是侵害了特定少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縱火:

A.危險犯的既遂標準:物體獨立燃燒。*行為或者放火焚燒自己財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眾* * *安全的,放火罪也成立。

b火: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火。

C.想象競合犯與爆炸罪、破水罪的處理:要看是什麽原因造成了危害結果。如果壹個行為同時構成放火罪和爆炸罪,要看是燒死人還是打死人。

(2)爆炸、突水犯罪的既遂:爆炸、突水的危險性。

(3)投放危險物質罪:

A.有害物質的類型:有毒的、放射性的和傳染性的。

B.放生行為:明知故犯傳播非典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縱火、破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四種行為的“掩飾”條款。

b、區別於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C.例子:偷馬路上的井蓋,開著車沖進人群;

2.破壞公共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罪:

註:這種犯罪與侵犯財產的犯罪想象有重合,應從同壹角度處理。

(1)破壞車輛罪:

註:這裏的交通工具是指在公共交通領域使用的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輪船、飛機等,其中的“汽車”作擴大化解釋,包括大型拖拉機。

壹般來說,當車輛處於下列狀態時,就成為本罪的客體:

第壹,車輛在動(飛);

二是車輛處於隨時交付使用的狀態;

第三,車輛可以免維護使用的狀態,

(2)破壞電力設備罪

在認定本罪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A.未安裝的農用低壓照明電路不是在用的動力設備。即使行為人盜竊了部分架設的電線,也不會對公眾的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

b、已經通電,只是因為旱季或缺電等原因,而暫停供電的線路,應該還是認為在使用。如果行為人私自剪斷此類線路中的電線,構成犯罪的,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

c、對已安裝但未供電的竊電線路的行為,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是非法剪線,應該按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私自剪斷電線,應認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

D.壹些排灌站、加工廠等生產單位盜竊正在使用中的機動設備,雖未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為盜竊、破壞生產經營或者故意毀壞財物處理。

3、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

壹、數罪並罰;

B.區分恐怖組織:恐怖組織反法的時候更反政府,黑社會組織只是反法不反政府。

(2)劫持航空器罪:

A.在用概念:從地面人員或機組人員為某壹特定飛行做飛行前準備時起,直至著陸後24小時,飛機被認為處於使用狀態;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期包括飛機在飛行中的全部時間。

b飛機包括國家飛機和民用飛機。

C.劫機:通過暴力控制飛機,利用車輛高速行駛的性能。

d、在劫機過程中,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或飛機嚴重損壞,判處死刑。

(3)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

飛行中的概念:壹架飛機在飛行中,從裝載時起,艙外所有艙門關閉,直到打開任何壹個艙門卸載;飛機迫降時,視為仍在飛行,直至主任*接管飛機和機上人員及財產的責任。

(4)劫持船只和汽車罪

刑法沒有把劫持火車、電車規定為獨立的犯罪。實質上,劫持火車和電車足以使火車和電車傾覆和毀滅。因此,劫持火車、電車應當視為本罪的破壞行為。

4.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關註非法持有槍支罪:“持有”與“私藏”的區別

沒有持槍資格的是非法持有,原本有持槍資格但拒絕交出的是持有。

購買或者運輸大型槍支出售的,屬於儲存槍支罪。

(2)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不同主體構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只要是公務用槍出租出借就構成犯罪,非公務用槍就會造成嚴重後果。

5.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重大飛行事故罪(駕駛員)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鐵路職工)是交通肇事罪的子罪。

(1)交通肇事罪、過失犯罪(第133條):

壹、本罪的時空範圍;道路和水路;

“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交通的場所。(可以承載公共安全,可以用汽車等大型車輛運輸,不是私人場所。)

b、事故責任認定(體現在侵害程度上)與嚴重後果的關系對本罪構成的影響;必須違反交通管理法規;

C.本罪的主體:壹般是駕駛員;

乘客、行人影響駕駛員駕駛的;

單位領導和車主強迫司機違章;

其他違反交通規則的人;

d、交通肇事後逃逸問題;逃逸致死可構成* * *罪。

E.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

註:司機有法定救助義務(《道路交通管理法》)。

交通肇事罪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遺棄罪——韓友誼。

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21)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註:這不包括逃跑過程中殺死另壹人的情況,也不包括逃跑過程中把被害人吊在車上致死的情況。)

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教唆行為人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 *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遺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認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了隱藏犯罪痕跡,將被害人沈入河中。事實上,如果被害人溺死在河裏,後壹種行為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前壹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當數罪並罰。)

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客觀條件(違法與後果的關系);

責任制度(違反和程度)構成犯罪的結果條件。

特殊情況下構成犯罪的條件

全責和主責

壹人死亡或者三人重傷,或者公私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以上,無力支付賠償金的。

重傷壹人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①酒後、吸毒後駕駛的;②無駕駛資格;3明知汽車狀況不佳;(4)明知是無牌照、報廢的車輛;⑤嚴重超載;6.逃脫

同等責任

死亡人數超過三人。

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但可能存在民事責任。

責任制度(違反和程度)構成犯罪的後果,特殊情況下構成犯罪的條件。

負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或者重傷壹人,無力賠償公私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以上,並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①酒後或者吸毒後駕車的;②無駕駛資格;3明知汽車狀況不佳;(4)明知是無牌照、報廢的車輛;⑤嚴重超載;6.逃脫

三個或更多的人死於同樣的責任

沒有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的交通肇事罪,現在可能有民事責任。

(2)重大事故罪

①本罪類似於失爆過失爆炸罪。主要區別如下:前者是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生產領域的公共安全),後者是日常生活中違反生活規則的行為。前者是專項科目,後者是通用科目;前者是業務過失,後者是壹般過失。

②本罪壹般容易與交通肇事罪相區分,但在廠(礦)區內機動車運行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件有時難以認定。這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因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發生重大事故的,應當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

③本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本罪為行為罪(不服從管理、違章指揮或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後者為不作為罪(由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

④了解其他幾個相關罪名: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火災事故罪。

(例:用鹽酸沖洗廁所下水道,結果產生有毒氣體,造成他人死亡的,應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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