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調整承擔行政權力的組織、行政權力的活動,並對權力行使的後果進行補救的法律。
行政法的目的是實現依法行政,確認和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誌的行為法定程序。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監督主體在行使行政職能、接受行政法律監督過程中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各種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行政法由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組成。其重點是控制和規範行政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再者,行政法是調整行政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行政職權的監督等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壹般行政法:指具有下列內容的法律法規: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方針、原則和政策;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地位、權力和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關於行政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機關效率等。
專門行政法:指規範教育、民政、衛生、統計、郵政、金融、海關、人事、國土、交通等各種專門行政部門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
作為行政法調整的對象,行政關系主要包括四類:
(1)行政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其他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關系。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關系是行政關系的主體。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大多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對象實施的,從而與行政相對人產生行政關系。
(2)行政法律監督的關系。即行政法律監督主體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所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法律監督主體,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督機關等。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對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及其行政行為進行法律監督。
(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侵害,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向相對人提供或者不提供救濟的決定。所謂行政救濟主體,是指法律授權接受行政相對人申訴、控告、檢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
(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的各種關系,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受委托行使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等等。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關系是最基本的壹種,行政法律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關系派生出來的,而內部行政關系是從屬於行政關系的關系,是壹方與行政主體之間的單方內部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