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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年齡要從16降到14?

公安部近日公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將行政拘留的年齡從16降低到14。專家建議,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年齡要慎重。同時,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能簡單采用成年人的處罰模式。特別是,在適用行政拘留等拘留措施時,我們應該非常謹慎。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以12周歲為界限,設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具有教育矯治和預防功能的幹預措施。

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降低到14歲值得商榷。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壹條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首次違反治安管理不予實施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範圍,由以前的“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改為“已滿65438周歲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教授對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表示,如果這壹修改後的條款獲得通過,最嚴厲的20日以下拘留的行政處罰措施將能夠突破原有的法律限制,適用於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簡稱“未成年人”)。顯然,這壹修正案是對近年來社會廣泛關註甚至公眾強烈不滿的“積極”回應,因為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得到有效規範。

姚不同意對這壹條款的修改。他認為,與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最相關的法律,除了《刑法》之外,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完善了違法責任年齡的規定,建立了與刑法中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相銜接的違法責任年齡制度。規定14周歲以下的不承擔違法責任,14周歲以上但16周歲以下的承擔違法責任,16周歲以上的承擔違法責任。征求意見稿取消了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不執行拘留規定的決定,相當於取消了相對違法責任年齡階段,將打破與刑事責任年齡的銜接和匹配關系,這是立法技術上的重大倒退,在法理上缺乏基本依據。

姚告訴記者,征求意見稿貿然降低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輕微犯罪適用行政拘留的年齡,是對我國長期以來明確立法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和“教育為主、刑罰為輔”原則的公然違背,也與國外社會治理中“輕重”刑事政策的成功經驗背道而馳。違反國際公約關於剝奪青少年人身自由只能作為最後手段的要求。

此外,姚認為,到目前為止,除了媒體報道和關註的案例之外,並沒有嚴謹的研究來支持降低行政拘留年齡的必要性,也缺乏對將大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送入看守所降低行政拘留年齡可能產生的成本和風險進行必要的預測性研究。

“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是有害的。”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檢察院未檢科科長王贏告訴記者,征求意見稿取消了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被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違背了未成年人應當以教代刑的現代少年司法理念,違背了古今中外少年犯罪學總結出的實證研究規律,即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和教養方式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徑中起著不可推卸的作用。

在未查案例中,王贏發現80%以上的成年累犯在嬰兒期就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經歷。然而,未成年人的拘留和監禁並沒有幫助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反而掉進了大染缸,學到了更多的犯罪知識和技能,人格也異化了。

行政拘留不應用於未成年人。

“行政拘留不應該用在未成年人身上,沒有效果,但是影響不好。”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北師大教授宋告訴記者,現行的《刑訴法》和《意見修改辦法》都是以成年人為視角,缺乏未成年人視角。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是其異常心理行為的外在表現。這種心理和行為上的偏差往往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通常需要壹定的時間進行幹預和糾正。行政拘留時間短,缺乏專業的幹預措施,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問題,反而可能產生負面影響,與未成年人保護的方向相違背,無助於社會秩序的改善。

在宋看來,行政拘留很難阻止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不同於成年人。從外部因素看,大多數違法未成年人深受家庭監護缺失、父母教養不當、學校教育偏差、社會環境負面或不良信息的影響。從個體自身因素來說,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處於壹種不穩定、不成熟的過渡和發展狀態:在大腦發育方面,雖然大腦的重量和體積基本達到成年人的水平,但大腦功能遠遠落後於成年人,尤其是前額葉皮層,辨別是非、控制行為和遵守規則的能力較弱;心理上,處於“第二次危機”的青春期(約12歲至18歲),內心充滿矛盾,情緒容易波動,所以非常叛逆,容易沖動。因此,在不良外部環境的影響下,未成年人容易出現魯莽、有害的行為。

“對未成年人進行行政拘留、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確實可以暫時切斷其與不良社會環境的聯系,在短時間內阻止其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但效果非常有限。”宋對說:

宋認為,行政拘留會對未成年人的社會化產生負面影響。從行為自由到行政拘留後的封閉拘留,環境會發生很大變化,對未成年人的大腦發育、人格形成和心理健全都會產生影響,甚至可能導致其反社會人格,從而導致攻擊性增加,日後矯正難度加大。

應當完善青少年犯罪幹預措施體系

“目前我國確實存在未成年人犯罪‘壹放了之’和‘壹罰了之’的弊端,對這壹違法犯罪群體缺乏必要的、科學有效的幹預措施。”姚表示,這壹問題的存在是頂層設計缺失導致的制度缺陷,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壹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這壹單壹法律的“應力修改”所能彌補和糾正的。

姚認為,作為理性審慎的選擇,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應當繼續保留原來對未成年人適用行政拘留的年齡規定,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限定為16周歲。同時,應考慮明確《治安管理處罰法》在未成年人法律體系中的作用。

姚建議,將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幹預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中分離出來,作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調整對象。也就是說,今後公安機關主要依據特別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或《少年司法法》)和普通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對未達到特定責任年齡的少年犯的幹預也將主要由《預防少年犯罪特別法》來規範。此外,建議盡快啟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訂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幹預措施體系,包括擔心犯罪(或不良行為)、違警、違法犯罪等行為,重點增加和完善具有“早期幹預”和“以教代刑”特征的保護措施,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處罰,導致公安機關無法對14周歲以下的重病未成年人進行管控。建議采取相關措施。”貴州省檢察院未檢處副處長謝淑紅告訴記者。

宋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以12周歲為界限,設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具有教育、矯治、預防功能的幹預措施,包括警察訓誡、矯治計劃、轉特殊學校、家庭監護監督支持等。

至於具體規定,宋建議,在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時,在第壹章(總則)第五條第三款之後,增加“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將第二章(刑罰的種類和適用)中有關未成年人的規定合並,在適當位置單列壹條。”宋說,具體規定是:已滿65,438+02周歲不滿65,438+0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移交學校警告,或者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必要時成立幫教小組,制定矯治方案,進行後續處理。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可以責令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履行下列義務: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遵守行為規範、接受教育矯治、參加校園或者社區服務、接受保護性觀察、完善家庭教育。經訓誡仍不改正的,可依法轉入特殊學校。12以下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有關機關、部門予以支持和監督。監護人拒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謝淑紅建議,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增加壹部分內容,“學生,被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學校* * *以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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