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兄弟如何繼承宅基地
宅基地兄弟繼承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看,它是壹種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壹種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在大陸法系的物權體系中,宅基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壹般來說,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當允許轉讓和繼承。但是,宅基地使用權是壹種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壹種“特殊財產”,其特殊性表現在:第壹,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了極少量的稅費外,不需要支付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賴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壹旦設定,具有很強的人身依賴性,禁止轉讓。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功能。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保護農民“居者有其屋”而設置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壹種不適合繼承的“特殊財產”:基於取得的無償性,如果允許繼承,會使繼承人無端受益,違背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必須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並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會造成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就會導致宅基地的無限擴張。所以土地管理法規定壹個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
有些宅基地使用者在其他人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況下建房,應根據不同情況確認其房屋所有權:
(1)其他* * *用人單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其他宅基地的,房屋按照宅基地使用權面積折價分割或者合並。
(2)其他* * *用人單位已經喪失本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有其他房屋的,房屋應當與建設者合並,由建設者按照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積給予相應補償。這種處理方式主要是考慮宅基地使用權的社會保障功能。
處理宅基地使用權與他人合建後的房地產糾紛時,應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他人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責令其限期取得審批機關的批準。獲得批準後,房屋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割或合並;未經批準,按照“房地壹致”的原則,房屋應當與宅基地使用者合並,宅基地使用者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
二、宅基地可以賣給村裏嗎?
農村宅基地不能賣給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所有者行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的有效轉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申請流轉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二是受讓方為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三是受讓人無住房、無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比如,因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喪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失。
第三,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開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的用於建造房屋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支付任何土地費用就可以獲得土地。是壹種福利,壹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將房屋出售給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不願出售的,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不宜居住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為本市居民的,按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況處理。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宅基地兄弟繼承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看,它是壹種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壹種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362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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