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城鄉社區為依托,以社會保障體系為支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共服務。第三條居家養老應當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遵循政府主導、基本保障、適度普惠、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以家庭成員的贍養和扶養義務為基礎。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助餐、助浴、助潔、助運、助急、日間照料、短期照料、代購代付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體檢、保健、康復、護理、家庭病床、用藥指導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探視陪伴、心理咨詢、情緒疏導、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法律咨詢、應急救援等服務。第四條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和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和精神慰藉的義務。
提倡家庭成員與老人同住或就近居住。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3)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
(四)統籌規劃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推進社區建設;
(五)完善配套政策,構建居家養老現代服務業體系,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六)加強對政府部門履行居家養老服務職責的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民政部門是居家養老服務的主管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衛生部門負責完善初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組織老年人衛生服務。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管理老年人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推動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參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居家養老服務,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指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二)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將社會化、專業化服務引入社區和家庭,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落實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居家養老服務扶持政策;
(四)實行居家老年人誌願服務登記制度;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居家養老服務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宣傳有關居家養老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引導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九條國家機關、新聞媒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宣傳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樹立敬老、愛老、助老的社會風尚。
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誌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捐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第二章服務供給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公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機構和服務項目目錄,提供政策咨詢、服務項目查詢、服務供需對接、服務質量評價等服務。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應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共享養老服務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養老服務電話,接受有關居家養老服務的咨詢和投訴。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為醫療、社保、民政、金融、電信、郵政、生活繳費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保持便捷的線下辦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