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擔保的定義。根據《民法典》第687條第1款的規定,壹般擔保是指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這裏的‘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是壹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滿足的條件。如果不滿足這壹條件,壹般保證人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2)先訴抗辯權,與連帶責任保證相比,壹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三)排除先訴抗辯權的法律原因,壹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根據《民法通則》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即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可以。在擔保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可以在辦案法院申報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代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債權申報債權。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未代為清償債務的,應當以其未來對債務人的債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壹般擔保是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在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前提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壹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最重要的區別在於保證人是否具有抗辯權。擔保人代表被保險人承擔債務是兩種擔保的相似之處。當壹般保證人放棄或不能行使抗辯權時,壹般保證實際上就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由於大量擔保合同條款內容籠統,擔保承諾書過於簡單,出具擔保的當事人法律觀念不強,難以做到用詞嚴謹,因此對擔保責任的約定相當多不明確,如有的只在擔保單位壹欄加蓋公章,只寫擔保還款或寫擔保責任等。有的法院將其推斷為壹般擔保,有的法院將其視為連帶責任擔保,審判實踐中很不壹致。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和當前審判實踐中把握的基本原則,對擔保的理解出現不壹致時,應當作出有利於債權人的解釋。也就是說,在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將這種模糊的保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保證責任範圍是指保證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當事人簽訂保證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保證責任的範圍。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擔保責任的範圍主要包括:(1)主債權。主債權,即主合同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作出特定行為,是保證範圍最重要的內容。從根本上說,擔保的設定是為了保證主債權的實現,擔保範圍的其他內容也是從屬於主債權的。(2)興趣。利息主要發生在主債權的客體是金錢時,分為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來源於主債權,因此都屬於保證責任的範圍。(3)違約金。違約金是由當事人事先協商確定,在違約後生效的貨幣支付,與履行無關。(4)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造成損害,應當向債權人支付的賠償。(五)實現債權的費用。指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後,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訴訟費、仲裁費、拍賣費、通知擔保人的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實踐中,當事人可以約定具體的保證範圍,有效的約定排除法定的保證範圍。
蒂希
營造和諧穩定的學校環境,學法知法,依法治校尤為重要。今年,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壹、提高思想認識,精心組織實施普法工作。
學校高度重視普法依法治校工作,加強領導,制定方案,精心組織:
1.加強對普法和依法辦學的領導。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討論重要工作。學校在學期的工作部署中專門列出了普法工作。定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