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醫學研究的局限性,誤診是臨床醫學中不可避免的問題。即使最好的醫院和有經驗的醫生也可能有誤診。下面分享壹下找哪個科室解決什麽是醫療事故誤診?
醫療事故該找哪個部門解決?什麽是誤診1?第壹,誤診是醫院哪個科室的責任?
可以在醫院的醫療糾紛辦公室投訴,也可以直接向醫院內部管理部門投訴。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提交相關資料;鑒定費應按規定預付。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由患者或其家屬支付。
重點是及時收集所有病歷資料(壹般包括壹日清單/費用清單、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出院證明、住院病歷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危重(重癥)通知單、醫囑、輔助檢查報告、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
二、醫院誤診的責任
從過錯原則看,無過錯誤診沒有法律責任,有過錯誤診有以下法律責任。
(壹)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公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後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與過失行為的不良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2)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過審理可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的責任。
對於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性損害,醫療機構都應承擔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如何認定醫療事故
(1)受理部門
(1)本市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市、縣級市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
(2)市、縣級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轄區內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日常工作由同級衛生局醫政處承擔。
(三)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不服縣級市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要求重新鑒定的案件,以及全市範圍內醫療機構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局醫政處承擔。
(二)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程序和時限。
(1)患者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應先向醫療單位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鑒定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2)患者或家屬對醫療單位的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3)醫療事故或事件鑒定申請以事故或事件造成不良後果後壹年為限,逾期不再受理;但患者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患者死亡或者收到屍檢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
(4)對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日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5)對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日內向省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6)省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果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應該由哪個科室解決,什麽是誤診?2.醫院應該投訴哪個科室誤診?
醫院誤診可以向醫院投訴,也可以向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投訴。
二、醫院誤診如何賠償
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誤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正確對待醫療誤診
誤診往往導致誤診,延誤時機,加重病情,有時甚至引發醫療糾紛。在社會輿論中,誤診有時被認為是壹個不負責任或低級的問題,所以廣大醫生對誤診往往持敏感和回避的態度,認為被誤診就意味著要負責任,損害自己的聲譽。
然而,誤診是臨床工作中的常見問題,即使是臨床經驗豐富的醫生也難免會出現誤診。所以對於誤診,也要看家屬當時是否給醫生提供了線索,醫生是否有積極的態度和應對措施;
應針對不同的誤診情況制定不同的責任認定標準:誤診不能等同於錯誤,誤診是否有客觀原因,應正視誤診的存在,避免誤診。
醫療事故該找哪個部門解決?什麽是誤診?3 1,對賬。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與醫院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能夠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承認和解協議的效力。
2.調解。
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
訴訟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