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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固體廢物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餐飲垃圾、綠化垃圾、城市汙泥等固體廢物的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分類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使用、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布局,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風景名勝區等相關園區(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場、墾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的監督指導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壹)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設施的項目審批;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納入相關規劃,督促相關新項目建設開發單位支持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收集和處置設備設施建設;

(四)房產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保障;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可回收物資回收和促進生活垃圾減量的監督管理;

(八)教育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的普及和宣傳;

(九)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旅行社、導遊等從事旅遊業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源頭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教育;

(十)財政、公安、交通、農業農村、水利、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和引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場、墾區)組織、動員和督促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第八條市、縣(市、區)城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和場所,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基地並免費向社會開放,通過媒體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知識及政策措施。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商場、集貿市場、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公園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

鼓勵工會、* *共青團、婦聯、誌願者組織和環保組織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培訓和動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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