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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1。生產和經營危險物品的工人應當熟悉危險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2、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和降溫設備,定期進行溫度檢查。3、儲存危險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並設置明顯標誌,標明名稱、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性質和滅火方法有沖突的物品不能混用。4.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場所應保持陰涼、通風、幹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允許架設臨時電路。下班或下班後,應進行防火檢查,並切斷電源。5、對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6.遇水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積水的地方。7.因陽光照射容易燃燒和爆炸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或存放在高溫場所。必要時,應采取冷卻和隔熱措施。8.對性質不穩定、易分解變質和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保管人員應定期檢查,並保存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9.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和容器應完好無損。如果破損或泄漏,必須立即安全處理。10、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場所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料制度、防火規定等。,使各種原始記錄齊全。1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狀態。1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要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禁止煙火”。13、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專用儲存室,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入庫時必須進行檢查和登記。應定期檢查危險化學品的庫存。14.危險品必須用汽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知道其性質的人押運,並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不允許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品乘車或前往人員密集場所。15、禁止將火種帶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16.托運人應根據危險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小心輕放。嚴禁撞擊、拖拉和傾倒。使用的工具應該是銅和鋁合金。17、裝卸液體危險品時,必須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向儲罐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送管道、輸送泵和電器是否正常,並按要求開關閥門,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出。向鐵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體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負責。灌裝後,桶蓋要擰緊,防止跑、滴、漏、灑在地上。要及時處理,清理幹凈,不留殘液。18.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要輕拿輕放,防止震動、撞擊、重壓、倒置和摩擦。不準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的鞋,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19.倉庫和貨場根據消防工作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並布置在明顯、方便的地方。嚴禁在消防設備附近堆放其他物品。20、易燃、易爆的液化氣體,瓶內的東西在使用時不得用完,要保持余壓,防止物料進入。21.裝卸危險品前,應檢查倉庫、貨物區和車體是否幹燥,車內不得有殘留物。22.易燃液體儲罐應配有液位計和帶阻火器的放空管,並應隨時檢查,使其正常運行。

法律依據: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使用制度的壹般規定1。危險品名稱為901。本制度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品,是指國家標準GBI2268-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某些易燃有毒物質,易燃物質和遇濕易燃物質在自腐蝕產品中;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爆炸性化學物質。

1.購買、儲存、使用、運輸和銷毀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遵守這些措施。

2、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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