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社會保障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求侵權賠償;
8.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受害人主張醫療費用,請求賠償;
9.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的受害人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10.使用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害農案件。
(2)刑事案件
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通知指派辯護的案件。
(三)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或決定,並已被司法機關受理的申訴案件。
申請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等。;
2.經濟困難證明: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經濟狀況證明;低保、失業證、五保證、貧困戶救助證等證件或證明材料。
3.與申請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法律援助的對象
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範圍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實施的犯罪以及要求侵權賠償的案件;
2.請求支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因公遭受損害的賠償請求(責任事故除外);
3、請求支付勞動保險金和養老金;贍養協議、贍養協議公證、領取撫恤金、救濟金公證;
4.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非法剝奪)的案件;
5.可能判處死刑而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
6、其他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我可以去哪裏尋求法律援助?
1.未通知辯護或者未通知代理的刑事訴訟案件,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非刑事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2 .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案件由辦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3.法律咨詢申請應當由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4.其他法律事務的申請,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務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行政拘留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看守所提出申請。
6.申訴人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決定,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決定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決定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終結訴訟。申訴已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
申請法律援助的過程
(壹)申請: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登記,出具回執,註明日期。
(三)審查: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不提交經濟困難申請材料)。對於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四)補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材料。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五)調查核實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法律援助機構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六)決定:申請事項在本省審理或者辦理,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準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者提供虛假證據、證明或者經濟困難申請材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指派: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並將確定的法律援助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告知受援人。除非收件人聯系不上。
(八)對不予法律援助決定的異議: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九)終止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決定終止法律援助:
1.在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持自行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的;
2.案件依法終止或者被撤銷的;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4.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6.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證據、證明和不真實的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
7.受援人拒絕簽署應當由其簽署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導致無法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8.受援人失去聯系,無法繼續提供法律援助的;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條本法所稱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