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是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動議,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同意解除合同。
裝修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辭職嗎?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裝修的方式辭退員工,但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辭職,沒有經濟補償。同時,在此期間,員工未提出辭職,單位需要每月支付員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可以裁減職工: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 * *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遞交辭呈的當天就離職了。應該付給用人單位多少天的工資?主動辭職的,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妳現在所做的是違反合同的。按照規定,妳應該賠償用人單位壹個月的工資。
妳提前壹個月提交了辭職申請,用人單位不讓員工離職。我該怎麽辦?如果妳想拿到妳的工資,妳必須服從公司的安排。妳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這個事情。
員工提交離職報告後,離職。單位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嗎?壹般情況下,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手續如下:
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負責完成本單位的工作。
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7.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終止的。
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制度規範:
涉及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主要有:工會法、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
和實施若幹法規,《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礦山安全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工
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勞動行政處罰若幹規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和各地制定的法律。
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法定規章制度等。
三、勞動合同終止的主要程序:
1,查清事實,取證。應註意收集和保存能夠證明工人嚴重違反合同的文件。
規章制度的證據。(如勞動者作出書面檢討或說明、解釋和承諾,
保存文件以備將來參考)
2.書面通知並發布公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說明理由。
如果認識勞動者本人,可以直接發。如果妳不在,可以由和妳住在壹起的成年親屬簽字。
接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到達日期。
3.離職手續辦理:交接、工資結算、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
管理社會保險和各種文件傳輸。
四、有關通知:
1,解散通知書(範文)
XX先生/女士:
因為妳在試用期沒有通過考核,不符合我們公司在錄用妳之前公布的職位。
壹個職位的聘用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
“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被辭退了。
請於X:X:X:00到本單位行政人事部辦理辭職交接手續;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年月日
2.解雇通知(範文)
XX先生/女士:
鑒於妳在擔任XX(註明妳的職務)期間違反XX公司的規定,
1.XXXX
2.XXXX
嚴重違反了我單位的規章制度,損害了單位利益(根據實際原因註明),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並結合我單位的《規章制度》,我們決定將其從名單中刪除。
請於X年X月X日前辦理業務及離職交接手續。
我公司保留追究妳壹切法律責任的權利。
特此通知。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年月日
派遣員工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申請後,是否必須向用人單位提交辭呈?不如和用人單位協商,做好交接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員工主動辭職,有沒有補償?辭職壹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否則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要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壹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原則上,員工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向本單位人事部門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領取辭職表格。人事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並做好記錄。
2.根據離職單辦理相關手續;
(1).辭職員工應將《辭職申請表》提交給部門主管簽字。如果屬於部門負責人以上的職位,可能需要高層領導的批準和簽字。
(2)員工的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由員工所屬部門助理向員工收回,確認無誤後由助理簽字。
(3)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及公司是否存在財務拖欠(包括借物及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償還,如無拖欠,由財務部簽字確認。
(4)員工在離職表上完成所有要求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將向員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離職員工如需轉移公積金,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提取,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應在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員工辭職後,用人單位是否主動辭退員工?劉是壹家公司市場部的銷售人員。在公司受金融危機影響,導致業務量下滑的時候,劉覺得與其這樣在公司耗下去,不如另謀高就。因此,劉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公司批準了劉的辭職申請。按照流程,他只要配合公司在30天內把工作全部交接好,30天期滿就可以離職。本案結果是,用人單位確實有證據證明劉的行為違反勞動紀律,可以對其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解除決定可以成立。風險提示提示壹: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需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實踐中,類似這種情況經常發生。有的企業認為只要沒有重大損失,員工很快就會離職,讓他走也無妨。也有企業認為,員工故意違紀是對企業管理制度的嚴重挑戰,應該對這類員工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辭退。處理類似問題沒有絕對的方法和模式,需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壹方面,如果這些準備離職的違紀員工得不到懲罰,會對其他在職員工造成不良影響,嚴重沖擊企業的健康環境;另壹方面,如果我們不區分具體情況,采取強硬措施,雇主可能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提示二:用人單位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開除、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故公司以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決定對其予以辭退,對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予以辭退,應依法承擔舉證責任。證據主要包括:依法制定的對劉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劉違反財務制度的票據、公司作出辭退決定的依據、符合法律規定的辭退程序等。這些證據應該形成壹個完整的證據鏈,缺少其中任何壹個都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與員工主動辭職的情況相比,企業違紀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後果和經濟損失的風險可能會大大增加。首先,HR在選擇處理方式時要考慮各種因素。以本案為例,如果劉的行為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大,不會對其他員工造成負面影響,公司可以考慮讓其離職,並保留追究其相關責任的權利;劉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在員工中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在公司有完整制度作為處理依據的前提下從嚴處理;如果劉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但公司沒有完整的制度來規範該行為,公司有權追回所遭受的損失。至於是否作出處罰決定,要慎重考慮,防止增加不應產生的經濟損失。第二,企業在辭退已經提交辭職申請的員工時,需要決策者仔細考慮所有的風險和成本,在進行法律管理的同時,運用適當的方法考慮人性化的需求,從而降低用工管理的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辭職後可以申請賠償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保為由被強制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雇員辭職是否必須得到雇主的批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通知期屆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員工只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配合單位做好交接工作即可。
如果勞動者想在通知期限屆滿前離職,比如本應提前30天通知,但現在只提前1天或提前7天或提前15天離職,那麽勞動者應與單位協商,經單位批準後方可提前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