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12)
《棗莊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於2022年6月112日經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2月212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特此頒布。
棗莊市人大常委會
65438+2022年2月25日
棗莊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2022年6月112日棗莊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2年2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眾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管理活動。
第二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應急管理部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審批服務、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管理煙花爆竹,並加強對居民、村民和業主的宣傳和引導。
第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方式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壹)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棗莊高新區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告;
(二)區(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告。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以合理擴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逐步實現全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五)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軍事設施保護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和養老服務機構;
(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
(八)旅遊景點、商場、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五條下列時段,本市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2)中考、高考期間;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其他禁止排放時段。
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設置統壹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公安部門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並給予反饋,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段,從事婚禮、宴會、葬禮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告知客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不得為其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服務;對服務對象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八條在禁放區域、地點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向人群、車輛、建(構)築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
(二)在建(構)築物上、屋頂、陽臺、窗外排放或拋擲;
(三)妨礙行人和車輛安全通行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燃放煙花爆竹後,應當及時清理燃放殘留物,消除安全隱患。
第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條例自65438年6月+10月+2023年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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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棗莊公安65438+2022年2月25日人民公安報棗莊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