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權法中所說的抄襲和剽竊是同壹個概念(以下簡稱抄襲,為簡潔起見),是指竊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為己所用。抄襲侵權和其他侵權壹樣,需要具備四個要件:
第壹,行為違法;
第二,有危害性的客觀事實;
三是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行為人有過錯。因為抄襲需要發表才能產生侵權後果,也就是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在認定抄襲時通常參考發表的抄襲。因此,更準確地說,抄襲是指竊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發表。
第二,從抄襲的形式來看,有原封不動或基本原封不動地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成分據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比較容易識別低級抄襲。
高級抄襲需要仔細鑒定,甚至需要專家鑒定。版權執法中經常遇到的高級抄襲包括:改變作品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視為自己的獨立作品,如將小說改成電影;
不改變作品類型,而是在作品中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元素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視為自己的獨立作品,如他人創作的電視劇劇本的原劇情和內容,改頭換面後視為自己的獨立電視劇劇本。
擴展數據:
在認定侵犯著作權罪時,主要應註意罪與非罪的區分。具體來說,要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行為人出於損害他人名譽等其他目的侵犯著作權的,不構成本罪。
第二,註意違法所得數額等情節在區分罪與非罪中的作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主要標準。但需要指出的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可選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壹,就可以構成本罪,不壹定要同時完成。
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還應把握以下幾點:
1.復制、出版、制作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違法性的重要標準。
合法的復制、出版或制作活動包括:
(1)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
(二)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作品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合理使用作品的範圍包括:
a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b .介紹和評論某壹作品或說明某壹主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三)引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片中已經發表的作品報道時事新聞;
d .報紙、期刊、電臺和電視臺刊登或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除非作者聲明不允許刊登或播放;
(五)翻譯或者復制少數已經發表的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公開發行;
f .國家機關為履行公務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g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
j .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和錄像。
k作品超出了權利保護期。此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已經發表的漢語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或者以盲文出版已經發表的作品。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在法律限定的範圍內使用的作品的使用者,可以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司法實踐中,在查處侵犯著作權犯罪時,要註意《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及其權利、著作權的歸屬、權利保護期和權利限制的規定,分清侵犯著作權與合法使用作品的界限,準確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保護著作權人和合法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百度百科-著作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