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有關部門依照水利、交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處置。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城市開發邊界內的違法建築(以下簡稱城鎮違法建築)和城市開發邊界外的違法建築(以下簡稱農村違法建築)。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制定違法建築的具體認定標準;具體認定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四條違法建築處置應當堅持統壹領導、統籌兼顧、依法處置、屬地優先、綜合整治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築處置工作,建立健全違法建築預防、治理和行政問責制度,將違法建築處置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違法建築處置工作;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違法建築的處置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違法建築的處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違法建築的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承擔違法建築處置的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對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和違法建築處置情況進行宣傳,提高公眾遵守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的意識。第七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規劃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落實建設項目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檢查、竣工圖核實等管理措施,防止違法建設。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違法建設和違法建設日常巡查制度,落實巡查責任。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設和違法建設行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並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違法建設和違法建設舉報。第九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城鎮違法建築正在施工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施工;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拆除繼續施工的建築。
對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置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第十條城鎮違法建築,按照土地和空間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以罰款。第十壹條城鎮違法建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含部分拆除,下同),並依法處以罰款:
(壹)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不符合城市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或者建築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合理誤差範圍的;
(三)在已經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範圍內擅自施工、搭建,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施工、搭建的;
(四)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築通風、采光、日照達不到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的;
(六)其他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