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銷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和基金代銷協議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基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基金行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銷售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代銷第七條基金銷售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未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第八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第九條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二)有專門負責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

(三)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規範穩定,最近三年未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與基金代銷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基金銷售、申購、贖回技術設施,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已經過聯機測試,並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的相應技術系統聯網,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職業道德、應急措施等基金代銷業務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機構主管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有不少於二分之壹的本部門從業人員,部門經理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熟悉基金代銷業務,從事基金業務兩年以上或者證券金融業務五年以上;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證券公司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凈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二)最近兩年沒有挪用客戶資產及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三)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4)不存在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變化或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件。第十壹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九)項、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高級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代銷業務,從事基金業務兩年以上或者證券金融業務五年以上;

(三)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四)最近三年未代理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第十二條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至第(七)項、第十條第(三)至第(四)項、第十壹條第(壹)至第(二)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組織名稱、機構和業務範圍;

(二)主要投資者是依法設立的法人,連續經營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規範穩健,最近三年沒有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30人,且不少於半數;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 上一篇:如何寫壹點律師評論?學霸指南
  • 下一篇:中國水產品遭遇國際反傾銷的原因分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