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二)有專門負責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
(三)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規範穩定,最近三年未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與基金代銷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基金銷售、申購、贖回技術設施,基金代銷業務技術系統已經過聯機測試,並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的相應技術系統聯網,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職業道德、應急措施等基金代銷業務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機構主管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有不少於二分之壹的本部門從業人員,部門經理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熟悉基金代銷業務,從事基金業務兩年以上或者證券金融業務五年以上;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證券公司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凈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二)最近兩年沒有挪用客戶資產及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三)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4)不存在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變化或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件。第十壹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九)項、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高級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代銷業務,從事基金業務兩年以上或者證券金融業務五年以上;
(三)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四)最近三年未代理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第十二條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至第(七)項、第十條第(三)至第(四)項、第十壹條第(壹)至第(二)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組織名稱、機構和業務範圍;
(二)主要投資者是依法設立的法人,連續經營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規範穩健,最近三年沒有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30人,且不少於半數;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