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的組成和職權:
1.國務院的組成。國務委員會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人選。國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總理、副總理和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國務院秘書長負責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並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國務院除法定部門外,還有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這些機構的主要領導由國務院任免。但是,這些機構的工作作為國務院工作的組成部分,仍然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2.國務院的職權。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具體劃分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
(五)制定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10)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11)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12)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13)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委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14)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5)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16)依法決定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17)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1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