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直接向公眾提供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負責公眾合理用藥。
第三條執業藥師業務規範是指執業藥師具備藥學等相關知識、技能和職業素養,從事業務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
業務活動包括處方配藥、藥物咨詢、藥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條執業藥師應當以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恪守道德、服務健康、自覺學習和提高能力為基本準則。
第五條執業藥師應當佩戴徽章,表明身份。並規劃自己的職業發展,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不斷提高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自己的實踐能力,滿足個人和患者對用藥指導和健康服務的需求。
第六條執業藥師所在執業單位應當為執業藥師履行本規範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硬件保障,支持和保障執業藥師開展卓越藥學服務。
折疊式處方配藥
第七條處方調劑包括處方審核和處方調劑。執業藥師-4-應當按照醫師處方調配處方藥,無醫師處方不得調配處方藥。
處方調劑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醫療保險制度等規定。
第八條執業藥師應當對處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處方來源、醫師資質、處方類別(麻醉藥品處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
執業藥師不得對合法性無法判斷的處方進行調整。
第九條執業藥師應當對處方的規範性進行審查,認真核對處方的前言、正文、後記是否完整,書寫或者印刷是否清晰,處方是否有效,醫師簽名或者蓋章與備案用字是否壹致。
執業藥師不得調劑不規範的處方。
第十條執業藥師應當詢問疾病調整情況,審查處方藥的適宜性,包括: (壹)要求皮試的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判斷;(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壹致性;(3)劑量、用法和療程的正確性;(四)劑型和給藥途徑選擇的合理性;(五)是否存在重復給藥現象;(6)是否存在潛在的臨床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癥;(七)其他不適宜的藥物。
對於用藥不當的處方,應告知處方者,-5-要求確認或重新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分發替代藥品。
第十壹條處方審核通過後,應當按照處方正確配制藥品:
(壹)按處方藥品順序逐壹調配;
(2)藥品配齊後,與處方逐壹核對藥品名稱、劑量、規格、數量、用法用量,準確書寫標簽;
(三)貴重藥品和麻醉藥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四)同壹患者持有兩張以上處方時,應逐壹配制,以免出錯;
(五)需要特殊條件存放的藥品要有醒目的標簽提醒患者;
(6)有條件的情況下,每種藥品的外包裝上應貼有標簽,內容包括:名稱、用法、用量、貯存條件等。
(7)患者姓名、劑量、煎藥方法、註意事項等。應在已制備好的中藥飲片包裝袋上註明;
(八)驗收員、調配員和藥品配送員應當在處方相應位置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中藥飲片炮制時,劑量應減少相同的量,劑量應逐壹重復。先炸,後降,包,取,融,分別炸等。,並單獨註明用法。
第十三條貴重中藥飲片處方和毒性中藥飲片必須由兩人核對配制,配制完畢後,兩人應當簽字確認,並登記在賬冊上。
第十四條調配藥品前,應當核對所調配的藥品與處方所開藥品是否壹致,是否有錯配、漏配或者多配的情況。-6-第十五條發放藥品時,應當核實發放對象,按照處方順序將藥品逐壹發放給患者或其家屬,並按照處方順序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用藥指導(必要時可參考藥品說明書)。基本內容應包括:
(壹)藥品的名稱和數量;
(二)吸毒原因;
(III)每日給藥的劑量、頻率或間隔以及療程。特別是對用藥有特殊要求的(小時要求,每日用量要突然服用,不能與某壹種藥物同時服用等。),應做特殊說明,必要時應使用用藥標簽;對於“必要時”使用的藥物,應規定最大劑量或每日最大用量;
(四)用藥方法,必要時說明如何換算劑量並演示如何測算;
(五)藥物療效預期時間和藥物療效維持時間;
(六)忘服或漏服藥物的處理方法,註意患者用藥依從性;
(七)藥物常見的不良反應,如何避免和處理;
(八)自我監測藥物療效的技能;
(九)藥品的儲存條件和有效期,儲存在陰涼處(冰箱)的藥品需要特別提示;
(10)中藥湯劑的煎煮方法和要求,先煎後降融等煎煮方法,煎藥器具的選擇;
(十壹)如何避免同時使用其他藥物或特殊食品引起的相互作用和生活方式的建議;
(十二)當患者要求獲得更多有關藥物治療的信息時,執業藥師應當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六條處方調劑原則上應執行藥品調劑和雙人核對制度,急診、夜班等特殊情況可另行規定。
折疊用藥咨詢
第十七條咨詢服務包括患者、醫務人員和公眾。
對於無自主行為能力的患者,執業藥師應主動向其家屬或監護人說明用藥的各種事項。
第十八條咨詢服務應當以面對面的語言交流為主,同時盡可能提供書面材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業藥師應當主動向患者提供用藥指導:
(1)患者同時使用四種或四種以上藥物;
(2)既往有藥物不良反應史或服藥後出現不良反應;
(3)服藥依從性差;
(4)發現所用藥物存在配伍禁忌或藥物相互作用的;
(五)需要進行藥物血藥濃度監測的;
(六)藥品說明書近期有變更的;
(七)特殊藥品的使用;
(八)所用藥品的適應癥較多或用法用量復雜的;
(九)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有效期短或接近有效期的藥品;(10)首次或連續使用該藥物。
第二十條執業藥師有義務對使用非處方藥的患者提供-8-1的專業指導,主要包括:
(1)詢問近期疾病;
(2)詢問最近服用的藥物;
(三)對患者選擇非處方藥給予建議和指導;(4)詢問患者是否有藥物禁忌癥或過敏史。
第二十壹條執業藥師應當為特殊人群(孕婦、哺乳期婦女、新生兒、兒童、65歲以上老年人、肝腎功能不全患者、透析患者等)提供特殊用藥指導。),特別關註這些患者的藥代動力學特征、病情、用藥註意事項和用藥安全性。
第二十二條執業藥師應當為慢性病患者建立醫療日歷,定期隨訪並做好隨訪記錄;幫助患者及時發現治療過程中的異常情況,並給予建議或醫學指導。
應記錄患者用藥咨詢的內容,必須標明需要特別註意的事項。如果患者不願意接受咨詢服務或指導,也應記錄在案。
折疊藥物警戒
第二十三條執業藥師應當安全隨訪用藥情況,特別關註新上市藥品和特殊人群用藥情況。
第二十四條執業藥師應當承擔藥物警戒責任,發現藥物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記錄和填寫報表,並按規定逐級上報。
第二十五條執業藥師應當采用科學方法識別用藥錯誤和藥品不良事件。-9-執業藥師應當在審查處方、醫囑、藥品標簽、包裝、藥品名稱、配方、給藥、給藥、用藥指導和隨訪的全過程中,防範用藥錯誤和藥品不良事件。
第二十六條執業藥師應當特別關註患者的新發疾病,仔細觀察患者的臨床癥狀和不良反應,判斷患者新發疾病是否與用藥有關。壹旦發現,要及時糾正和舉報。
折疊式健康教育
第二十七條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對患者進行用藥教育,向公眾宣傳用藥知識,積極倡導和推廣合理用藥理念,普及合理用藥文化。
對處於藥物用法用量調整階段及其他需要特別關註的人群,應加強隨訪,跟蹤藥物教育效果。
第二十八條執業藥師應當倡導和宣傳健康的生活方式。
應關註和研究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發布的慢性病報告,了解本地區慢性病現狀,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為預防和控制慢性病的發生和發展發揮作用。
第二十九條執業藥師應當在遏制社會藥物濫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嚴格執行特殊管理藥品的管制,避免患者過量使用含麻黃堿類制劑,註意老年人鎮靜催眠藥物的使用,告知已經濫用藥物的患者其危害性。
折疊附例
第三十條本規範由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中國藥學會、中國OTC藥品協會和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制定。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規範自2006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