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秘密載體的接收、發送和傳送
1.收發秘密載體時,應履行清點、登記、編號和接收等程序。
2.傳輸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線,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秘密載體應當包裝密封;秘密載體的信封或者袋簽應當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單位名稱。用信封包裝絕密載體時,應使用防透視材料制成、四周縫制有堅韌線條的信封,信封封口和中縫應加蓋印章或貼有密封條;用袋子包裝時,袋子的接縫要用雙線縫合,袋口要用鉛印封口。
4.秘密載體必須通過保密交通、保密通信或由指定人員遞送,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遞送。
5、絕密級秘密載體的轉讓,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送到外地的絕密載體,是靠保密流量和保密通信傳遞的。
(2)在絕密級秘密載體的本地傳遞中,發送方或接收方將派人直接傳遞。
(3)轉移絕密載體,實行二人護送制度。
6、利用現代通信和計算機網絡等手段傳遞國家秘密信息,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二,秘密載體的使用
1.主管領導接收秘密載體後,應當根據秘密載體的密級、簽發機關和單位的要求以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本單位國家秘密人員的知悉範圍,不得擅自擴大知悉範圍。收到絕密載體後,必須按照規定的範圍閱讀和使用,對接觸和知道絕密載體內容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2.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必須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室進行;確需在辦公室外閱讀、使用秘密載體的,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3、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辦理登記和接收手續,管理人員應隨時掌握秘密載體的去向。
4.傳達國家秘密時,凡不準錄音、錄像的,傳達者應事先聲明。
5、復制秘密載體,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絕密秘密載體的復制必須經秘密等級確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批準;
(二)機關、單位允許復制的機密、秘密級秘密載體的復制,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
(三)復制秘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四)復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視同原件管理。
6.秘密文件和資料的匯編,須經原印發機關或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匯編。秘密文件、資料的匯編經批準後,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機關或者單位同意。秘密文件、資料匯編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最高保密等級和最長保密期限進行標記和管理。
7.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進行管理。
8.因工作需要確需攜帶秘密載體外出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保護措施,使涉密載體處於載體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攜帶絕密秘密載體,應當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並有兩人以上同行;
(3)不允許秘密載體參加國外活動;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並采取嚴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攜帶絕密載體出國活動。
9.禁止攜帶絕密載體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或者保密的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攜帶保密便攜式計算機出境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壹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發送、接收、傳輸、使用、復制、保存、維護和銷毀,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或者摘抄;發送、接收、傳輸和執行時,應指定人員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