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初年,吸取秦亡的教訓,在極度蕭條的經濟形勢下,找到了戰國中期以來壹直流行的黃老思想(黃老學派)作為指導,主張清靜無為,主張減刑休養。這其實是用道家的長處來彌補法家的短處。黃老的思想雖然有利於經濟發展,但過於消極,不利於封建國家的積累和中央集權君主政體的鞏固。隨著封建經濟政治勢力的加強,為了解決封建制度本身暴露出來的各種矛盾,謀求封建統治的長治久安,漢武帝(141 ~ 87年前在位)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以儒術為正統。但此時的儒學已不同於先秦時期的儒學。它是儒法結合的產物,吸收了先秦時期的道教、殷周以來的陰陽五行、天命神權等各種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思想因素。在此基礎上,董仲舒將封建思想概括為“君為臣、父為子、夫為妻”的“三綱”,並利用天命神權、“天人合壹”論、陰陽學說,炮制出“天人合壹”的神學目的論,神化父權、夫權,尤其神化君權,認為“道之大源出於天,天無。”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要求以“三綱”為核心的封建倫理作為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則。此後,維護“三綱”的倫理道德規範被進壹步納入法律。歷代封建法典,尤其是最具代表性的唐律,概括起來就是“壹次遵禮”。直到清末封建王朝結束,清朝統治者仍宣稱“三綱五常”是“幾千年傳承的國粹,立法之本”。另壹方面,從儒家傳統出發,“道德是統治人民的主要原則”或“道德是審慎的”,但實際上,封建統治者壹直是德刑並用,並根據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而有所側重或交替使用。
這壹時期,在封建自然經濟的堅實基礎上,在持久的封建專制主義統治下,中國的法律思想出現了以下兩個方面:
(1)由於法律尤其是法理學的討論無法超越儒家經典的雷池,所以春秋戰國時期欣欣向榮的法理學沒有得到發展,甚至崩潰了。在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只有“不顧君臣盛衰”的農民起義,對“三樞機”進行了抨擊,提出了“均富、均尊”的主張。明清時期,為適應資本主義萌芽的需要,黃宗羲、王夫之、顧等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帶有壹定民主色彩的思想。他們主張以“世界法則”取代“壹家之法”。把“重農抑商”換成“工商為本”,反映了城市工商市民的壹些要求。此外,漢唐以來的壹些樸素唯物主義者,如桓譚、王充(公元27 ~ 97年)、柳宗元等,對“天人合壹”、“天人感應”的神秘主義及其衍生的預言迷信、司法時令論等進行了譴責。這壹時期的法律思想不僅沒有先秦時期的百家爭鳴,也沒有儒法的嚴格對立。當然,這並不是說封建主內部的儒法或禮法不矛盾,而主要是在儒法合流、禮法統壹的前提下,因側重點不同而產生的差異。這種差異不僅表現在重禮輕法、重德輕刑、重“人治”輕“法治”或重“法治”輕“人治”的基本傾向上,還表現在肉刑的存廢與恢復、親屬是否應該容忍隱瞞、報復和赦免罪行、酷刑、聯合懲戒和使用贓物是否合適以及後人能否借鑒不同的財富上。這些問題的爭論對法律思想尤其是刑法思想的深化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提出了許多進步的觀點,如主張廢除肉刑、禁止酷刑、同罪並罰、反對八辯、復仇、藏親、家孫坐在壹起等。而對立雙方的不同意見,往往建立在儒家的“德治”、仁政法家的賞罰嚴明、法不貴的基礎上。它不是也不可能超出儒法結合的封建正統範疇,在法理上也沒有重大突破。
(2)引經破獄、引經註法大受歡迎。隨著儒家思想的主導地位和“三綱”成為立法的主要原則,以闡述這種思想為基本內容的儒家經典價值百倍,或口傳,或斷代,甚至經典興盛,逐漸深入到立法和司法領域,都要求“回應經濟正義”,使儒家經典既是立法的指導,又是審判的準繩。自西漢中期的董仲舒等人,在《春秋》中被判入獄。《春秋》中的儒家經典不僅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而且具有比法律更高的效力。董仲舒等人在被判入獄時,也主張“以心定罪”的動機理論。後來發展為“善而犯法者免,惡者受法”,為罪與罰的任意性打開了方便之門,使法律從屬於義。引經破獄之風持續了六七百年,直到隋唐時期,封建法制完善,才逐漸消亡。另壹方面,作為儒家經典分支的引經釋法、引經註法也是欣欣向榮。早在西漢引用經典破獄之時,就出現了“有家治法,子孫合天下,聚弟子教於數百人”的現象。東漢的孫玄叔、郭陵卿、馬融(公元79 ~ 166)、鄭玄(公元127 ~ 200)都有關於漢律的著述,各有章句,學者十余人,773.22萬余字。晉代的杜預、張飛也重視晉律。東晉以後,私註法之風已經式微。唐初的唐律、宋朝的刑事制度、明朝的補充規則、清朝的補充規則,都是來自政府。明代丘卓《大學士補》和薛《清代唐明律編》分別對前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進行了總結和比較,並有所創新,是研究古代法律或法理學的重要著作。總之,無論是引經破獄,還是引經註法,其作用都是將儒家經典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