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是壹種跟單信用證或安排。無論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發行人對受益人的下列責任:
A.償還申請人的貸款,或;
B.支付申請人承擔的任何債務,或;
C.支付申請人違約造成的任何損失。
備用信用證通常用於擔保投標、還款和履約保證金。在備用信用證項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銀行提交備用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或申請人不履約的聲明或證明文件,開證人就可以獲得付款。由於《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1993修訂版)(以下簡稱UCP500)中跟單信用證定義中的單據壹詞是指信用證中規定的任何單據,而不是代表貨物的商業單據,根據UCP500,備用信用證是跟單信用證的壹種,是相對於附有商業單據的商業信用證而言的。商業信用證是受益人裝運出口貨物並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的表現,使信用證成為壹種可用的結算方式;備用信用證因申請人違約而支持受益人。如果申請人當時履約正確,備用信用證就會成為備用結算方式,所以叫備用信用證。由於備用信用證的擔保性質,有時也稱為擔保信用證。商業信用證和擔保信用證統稱為跟單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的使用
備用信用證通常用於保證履約、投標和還款。不是根據目的
同證和備用信用證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長度履約備用信用證(Performance Standby Br L/C)用於擔保義務的履行而非付款,包括補償申請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所造成損失的擔保。如果申請人在履約備用信用證有效期內違約,開證人將根據單據(如付款要求、違約聲明等)向申請人賠償保函中規定的金額。)由符合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交。
2.投標保證金備用信用證用於保證申請人在中標後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投標人不履行合同,開證人應根據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履行賠償義務。投標備用信用證的金額壹般為保險報價的1%-5%(具體比例由招標文件規定確定)。
3.預付款備用信用證用於保證申請人對受益人預付款的責任和義務。預付款備用信用證常用於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業主支付給承包商的合同總價10% ~ 25%的工程預付款,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給出口商的預付款。
4.直接支付備用信用證,用於保證到期支付,特別是到期無違約時支付本息。直付備用信用證主要用於保證企業發行債券或訂立債務合同時支付本息的義務。直接支付備用信用證突破了備用信用證的傳統擔保性質。
備用信用證、商業信用證和保函的關系
與壹般的商業跟單信用證壹樣,備用信用證也具有獨立性和文件性的特點。只要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壹致的單據,開證人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但備用信用證的功能與壹般商業跟單信用證有顯著區別:壹般商業跟單信用證是銀行在受益人履行交貨義務後進行的付款,而備用信用證是開證人在申請人不履行合同時支付的賠償金。可見,備用信用證的開證人雖然形式上承擔了見票即付的主要責任,但其開立意圖實質上是次要的,具有保函的性質,所以有時也稱為保證信用證。此外,與商業信用證相比,備用信用證的使用範圍更廣,不僅限於進出口貿易結算,還可以用於投標和履約擔保。此外,根據ISP98,備用信用證的簽發人不僅限於銀行,還包括保險公司等非銀行機構。根據UCP500,商業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是銀行。
從法律角度看,備用信用證等同於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獨立性和單證性的特點,但兩者仍有顯著區別:備用信用證已發展成為壹種適用於多種用途的融資工具,包括比見索即付保函更廣泛的用途。此外,兩者適用的公約也有所不同:備用信用證適用ISP98或UCP500,而見索即付保函適用國際商會在1992中制定的見索即付保函統壹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