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形成,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用800字談談妳對中國治國方略的理解。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形成,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用800字談談妳對中國治國方略的理解。

法制是壹個國家所有法律規範的系統化和系統化。由於不同國家的社會制度和歷史傳統不同,其法律制度也各有特色。馬克思曾經深刻地指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壹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達法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既不是立法者憑空創造的,也不是照搬他國的,而是植根於中國自己的土壤,成長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和時代精神。

那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征是什麽?對此,可以從多種角度進行總結和概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至少具有以下顯著特征: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自覺建構的成文法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實踐中,以中國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從無到有有計劃地建設起來的以成文法為表現形式的法律體系。它是我們黨和國家在準確把握黨的執政規律和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基礎上進行的壹次自覺理性活動的結果,不是盲目自然形成的。

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們黨就宣布廢除舊中國的六律。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 * *同壹綱領”,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這壹宣言。上述宣言壹方面為新中國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礎,另壹方面也提出了建設中國新法制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們開始了新中國的法制建設。1954憲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法制的全面發展。但由於民主法制建設,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挫折,立法工作完全停頓,法制建設無從談起。中國從1978開始集中力量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在強調恢復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同時,明確提出:“從現在起,要把立法工作擺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議事日程。”1997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提出,體現了我們黨執政規律的深刻嚴肅性和執政理念的升華。同時提出:“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既是立法工作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也是依法治國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正是這樣,中國的法律體系才是逐漸有目的、有目的地構建起來的。

理論是行動的指南。古今中外的壹切立法活動都是以壹定的理論為指導的。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形成的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指導思想,當然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根本指導思想。

中國法學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民族理論和法律思想及其中國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比如在國家權力的歸屬上,堅持國家權力全部屬於人民,反對君權神授;在國家政權形式上,我們實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和運作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不是“三權分立”的議會制或總統制;在經濟方面,堅持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發展和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經濟制度,實行有法律規範和宏觀調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不是私有制和自由市場經濟;在公民權利和義務方面,我們強調權利和義務的統壹,而不是個人自由主義,等等。中國的法律是這些思想和主張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承載當代中國核心價值追求的法律體系。

法律是有靈魂的,承載著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期待,是壹個時代人們所追求的價值的載體。中國的法律承載著當代中國人民的夢想和價值追求,是當代中國核心價值追求的載體。那麽,當代中國的核心價值追求是什麽?在過去的100年裏,中國人民始終致力於首先實現民族獨立和民族解放,然後建設壹個公平、公正、民主和法制的社會,保障人權,繁榮、強大、穩定、和諧。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實踐中,中國人民深刻認識到,要實現這些追求,必須堅持中國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始終把發展作為第壹要務,走科學發展之路。

在這些價值追求中,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的首要價值追求。建設公平正義的社會是我國人民的長期理想和不懈追求,維護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的首要任務。為了建立壹個公平和公正的社會,必須實行民主和法治。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載入中國憲法,是治國的基本方略。保障人權是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人權是人類固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壹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必然是壹個充分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保護人權已經寫入憲法,這是我國憲法的壹項重要原則。實現公平正義離不開發展。社會主義必然要求壹個繁榮、強大、穩定、和諧的社會。貧窮不是社會主義,也不可能安定和諧。我國憲法明確要求“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總之,社會主義社會壹定是壹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壹個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權的社會,壹個繁榮富強穩定和諧的社會,所以這些價值觀就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我國的立法壹直註重將這些核心價值觀融於法律條文之中,使之成為法律的靈魂。法律只有充分體現這些核心價值觀,才能為維護和實現人民利益服務,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才能得到有效實施。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由統壹的多層次法律規範構成的法律體系。

中國是單壹制國家,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同時,中國是壹個多民族的國家。各地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歷史上缺乏法律傳統。另外就是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因此,我國的立法既要保證國家法制的統壹,又要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以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根據這壹要求,我國憲法確立的立法體系是統壹的、分層次的立法體系。所謂統壹,就是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壹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所謂層級,就是在保證國家法制統壹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壹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前提下,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批準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此外,有關國家機關也可以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制定法律法規。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從法律規範的構成來看,是壹個統壹的多層次法律規範體系。所謂統壹,就是壹切法律規範都必須與憲法統壹,不得與之相抵觸。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和統帥。所謂多層次,是指除憲法外,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其中,法律是骨幹,法規是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省級政府和較大的市政府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制定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約束力。有些同誌以約束力為標準,認為條例也是我們法制的組成部分。但如果以此為標準,決定、決議等各類規範性文件也具有約束力,可以作為法律體系的壹部分,就會導致法律規範的泛化,不利於維護法制的統壹和法律的權威與尊嚴。法律是行為的規則。判斷壹個規範性文件是否是法律體系的壹部分,主要標準應該是它是否創造了涉及公民權利和義務的新規則。能創造新規則的規範性文件是法律體系的壹部分,否則,就不是法律體系的壹部分。按照我國的立法權限劃分,規則沒有或很少有權力創設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具體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如果以創作權為標準,規章制度可能不會被列為我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至於很多規定創設了民事權利義務,是越權行為。隨著今後依法辦事水平的提高,這種越權行為將被制止和糾正。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作出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統壹適用具有重要作用,但司法解釋是對法律如何適用的進壹步明確和具體化,它沒有創制權,因此不能列為我國法律體系的壹部分。

此外,中國在對外交往中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締結或簽署了大量條約和協定,中國始終信守承諾,嚴格履行。但由於各國的歷史傳統和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條約、協定的實施方式也不同,有的直接作為本國法律的壹部分實施,稱為直接履行;其中有些是通過將其翻譯成國內法來履行的,稱為間接履行;還有的根據情況采取直接履行或間接履行。中國憲法和法律沒有對條約和協定的實施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我國主要通過轉化為國內法的方式,即間接的方式,落實國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對於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而以國家為主體履行的,主要采取直接履行。從我國憲法的角度來看,法律法規的制定權與條約、協定的簽署和批準權是分離的。因此,在談論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時,條約和協定通常不被列為中國法律體系的壹部分。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壹個包容開放的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既繼承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部分,又借鑒了其他國家法律的有益內容。同時與時俱進,體現了極大的開放性和包容性。如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形式,已成為我國解決糾紛的重要機制,在國際上廣受贊譽。調解制度是對中國歷史上崇尚“無訟”思想和延安時期馬錫五審判模式的繼承和發展。對國外也有很多借鑒,比如現代公司制度、法人制度、證券制度、信托制度、破產制度等。,主要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和經驗。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而不斷發展完善,與時俱進。比如,為了推進改革開放,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於1979年7月通過的第壹批7部法律中,就包括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後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相繼制定頒布。再比如,1988年,為了滿足外商獨資企業的用地需求,專門修改了憲法中關於不租地的規定。再比如,80年代根據當時的情況制定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後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1999制定了統壹的合同法,使之更加適合實際需要。上世紀80年代,我國的立法重點主要是為秩序重建提供法律保障,推進改革開放。20世紀90年代,中國的立法重點是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法律保障。進入本世紀後,隨著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提出,我國立法的重心也向社會法轉移,制定頒布了壹系列關於社會建設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總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是壹蹴而就的,不是僵化的,而是開放的、包容的、發展的。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深入,它過去是,今後也將繼續發展和完善。

  • 上一篇:房地產顧問的工作職責
  •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相關法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