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開展法律監督;
(二)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三)對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第三章義務和權利第八條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6)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第九條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壹)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宅安全受法律保護;
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控告;
辭職。第四章檢察官的條件第十條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至少23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學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並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其中,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擔任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官的,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官不符合前款第六項規定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確定,在壹定期限內,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可以放寬到大學法律專業畢業。第十壹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1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第五章任免第十二條檢察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分支機構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
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的任免辦法,由NPC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