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黃河副局長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1.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必要措施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航運業的快速發展,有害海洋汙染的貨物運輸量持續增長。隨著船舶裝卸、駁運、供油受油等相關作業的日益頻繁,船舶及相關作業對海洋環境的汙染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尤其是船舶溢油事故對自然環境、水產養殖和旅遊資源造成的損害更是不可彌補。據統計,從1973年到2009年,我國沿海共發生船舶溢油事故2821起,平均每4至5天發生壹起。近年來,我國船舶溢油事故進入高發期,對海洋環境構成嚴重威脅。同時,我國尚未制定系統的船舶汙染防治法規。因此,為了規範船舶及相關作業的汙染防治管理,加強海洋環境保護,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有必要制定相關法規。2.實施《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條例》的必要措施《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條例》(以下簡稱《防治汙染條例》)於2065年3月1日生效。《防汙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別對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船舶排放和接收汙染物以及防治船舶相關作業汙染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條例提供了立法依據。《防汙染條例》的規定比較原則,設定了防治船舶汙染的相關制度,但沒有明確制度實施過程中必要的操作性規定。因此,有必要在上位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配套規定,對其進行細化和明確。3.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必要措施國際海事組織(IMO)先後通過了73/78防汙公約及其6個補充條款,對船舶油類、有毒液體物質、包裝有害物質、生活汙水、船舶垃圾和大氣汙染的預控作出了系統而詳細的規定,包括船舶防汙證書的設備、防汙構築物、防汙設備和汙染物排放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該公約在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國家數量最多、實施範圍最廣的公約之壹。中國還加入了《73/78防汙公約》及其全部6個補充條款。作為MARPOL 73/78的締約國,中國必須全面履行公約及其附件的要求,包括制定相應的國內法律法規,以確保嚴格執行公約的要求。因此,制定專門的法規,使現有法規符合公約的最新要求,與MARPOL 73/78公約充分接軌,對提高我國履約水平具有重要意義。《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規定》的頒布實施,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壹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汙染防治制度體系,既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又為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將進壹步引導和規範主管部門和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使船舶及相關作業行為更加有序和規範,使主管部門在管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的責任更加明確。二是樹立環保與安全並重、勇於承擔責任的理念,對提高個人、企業、政府的海洋環保責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三是有助於提高船舶及相關作業的安全和防汙染水平,從保護海洋環境、發展海洋經濟、實現航運業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引導航運業良性發展,促進航運業結構調整,為我國從航運大國走向航運強國提供制度保障。《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如何管理船舶相關作業《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建立了完善的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體系,形成了防治船舶汙染的閉環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壹是, 實行營運單位備案管理,包括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每月將船舶汙染物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從事有汙染危害貨物裝卸的碼頭和裝卸站,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裝卸和汙染物處理能力,並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公告;從事船舶供受油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水上船舶修造和拆解的地點由海事管理機構確定並公告。通過作業單位的備案管理,掌握作業單位的作業安全和防汙染能力及作業情況,有效實現涉船作業活動汙染防治的源頭管理。二是實行運營申報審批管理。第九條規定,船舶從事相關作業應當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的許可;第十五條規定的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汙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水,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第25條界定了貨物適航聲明和船舶適航聲明制度;第36條規定了申請過駁散裝液體汙染危險貨物的審批要求。通過實施作業申報審批管理,提高了涉船作業準入門檻,明確了作業安全和防汙染要求,使涉船作業更加規範有序。三是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第33條規定了汙染危險貨物集裝箱的開箱檢驗制度;第三十九條建立了供受油作業的監督檢查制度;第四十九條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對涉船作業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有助於督促船舶和作業單位落實作業安全和防汙染要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涉船作業安全和海洋清潔。《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規定》的主要條款要求,《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規定》共分七章六十二條,概括為以下七個方面:壹是明確了海事機構的管理職能和船舶相關作業的範圍。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國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職權具體負責本轄區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船舶相關作業活動,是指船舶汙染物接收、裝卸、過駁、清艙、洗艙、供油和受油、修理、打撈、拆解、包裝、灌艙、清汙等水下船舶建造作業的活動。二是明確了船舶汙染防治管理的總體要求,包括船舶應當持有規定的證書和文件,船員和從事相關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和防汙染專業知識和技能,港口、碼頭、裝卸站和從事相關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汙染防治能力,從事相關活動的船舶應當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的批準,並建立了高汙染風險作業可行性研究制度。三是建立完善的船舶汙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經營人應當在汙染物接收作業前明確指定受委托的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作業期間,應遵守相關標準和規定,並采取有效的防汙染措施。作業完成後,向船舶出具汙染物接收單,將接收的汙染物交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汙染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理,避免船舶汙染物造成“二次汙染”,實現船舶汙染物接收作業的閉環管理。四是明確了對載運汙染危險貨物船舶的管理要求。《規定》細化了汙染危險貨物適運申報、船舶適裝申報和散裝液體汙染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申報的要求,明確了貨物汙染危害性質評估單位的認定標準,確立了散裝有毒液體物質裝卸和過駁作業圍油欄的布置要求,規定了船舶載運汙染危險貨物進出港口和特定區域時應當采取的安全和防汙染措施。五是明確了船舶供受油作業的管理要求。《規定》細化了從事船舶供受油單位的備案要求,對雙方經營人應采取的安全和防汙染措施、燃油質量控制、燃油供受文件以及燃油樣品的提供和保存等作了詳細規定。六是明確了拆船、打撈、修理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汙染防治管理要求。本規定對水上造船和拆船的地點、作業前汙染物的處理、油罐的防爆檢測、船舶油罐儲油的駁船作業、碼頭造船和拆船前的防汙染措施、作業後汙染物的清除等提出了詳細要求。七是明確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規定》第六章明確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船舶和相關作業單位改正、責令停止作業、強制卸載等強制措施,細化和豐富了《防汙條例》對船舶和相關作業單位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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