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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嗎?

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被執行人屬於本案當事人,符合提出執行異議的主要條件。

壹、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是什麽?

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是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依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被執行人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2.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必須是案外人。如果案外人只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這不屬於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結束,案外人再次提出異議,屬於新的糾紛,應當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是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第二,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途徑

(1)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

1.執行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線索”。如前所述,申請人立案後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規定和強調申請人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而不僅僅是被動等待和享受成功,將實現債權的責任完全留給執行法院,有利於申請人積極參與執行程序,主動尋找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被執行人(保證人)聲明

1.執行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被執行人必須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被執行人也必須如實向法院申報個人財產。

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方式主要有傳喚被執行人到庭訊問、口頭申報、書面報告通知被執行人。關鍵是要將書面報告告知被執行人。通知書應與執行通知書同時送達,並限定立案期限。還要告知妳逾期不申報財產,或者不如實申報財產將承擔的法律責任,比如可能的罰款、拘留等制裁。

(3)法庭調查和搜查

法院的調查具有權威性,能夠保證調查的準確性和全面性。然而,執行工作面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壹方面執行法院的調查往往是疲於奔命,徒勞無功,另壹方面又是人力不足,無能為力。應當基於申請人的申請,只有在申請人確實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提取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四)獎勵舉報。

1.懸賞舉報,是指申請人或者人民法院對檢舉、揭發被執行人存款或者貴重物品線索的人員,經核實後給予舉報人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的行為。獎勵的來源可由申請人自願或依職權決定,或兩者兼而有之。根據權限確定的獎金,由被執行人承擔。根據目標的實際執行量,大目標為1% ~ 20%,小目標以絕對數確定。

2.懸賞執行是執行中借鑒刑事偵查手段的壹種實踐嘗試,拓展了執行程序中的財產調查方式,有利於動員社會力量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從而提高執行效率,震懾企圖逃廢債務的被執行人。當然,這壹舉措可能會導致高管懶於履職,或者雖已查明但隱瞞財產,與他人串通舉報以獲取報酬。因此,應完善相應的監督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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