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對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尚未仲裁或者未收到仲裁機構駁回通知書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不予受理。在決定受理仲裁申請和開庭之間有兩個程序: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和提交被申請人答辯書,在此期間被申請人可以行使抗辯權。被申請人逾期不答辯的,也可以在仲裁開庭時口頭答辯。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過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提交申請: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詳細說明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請求;
2.受理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後,進行初步審查,確認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決定是否受理;
3.調解:勞動仲裁委員會將邀請雙方進行調解,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爭議。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協議書並在上面蓋章;
4.仲裁:調解不成的,由勞動仲裁委員會組織仲裁庭公開開庭,聽取雙方的陳述和證據,作出裁決。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5.履行:壹旦裁決生效,雙方應履行仲裁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從申請仲裁到受理仲裁壹般在五天之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