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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民用航空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民用航空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有序運行,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運行、安全和環境保護,以及民用航空的發展和保障。

民用航空行業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發展民用航空遵循科學規劃、安全第壹、優質服務、統壹高效、軍民結合、適度超前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航空發展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民用航空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必要措施促進民用航空發展。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的發展,做好民用機場的監督管理和安全環境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民用機場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除全國民用航空行業管理以外的本市民用航空管理和服務工作,並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本市民用航空發展規劃、民用機場建設規劃和通用航空規劃等專業規劃,統籌協調民用航空發展。

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民用航空相關工作。第六條機場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民用機場的安全和運行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區環境和公共秩序管理。第二章運輸航空第七條運輸機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遵循綠色發展要求,節約集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第八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編制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編制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時,應當書面征求有關軍事機關、運輸機場所在地城鄉規劃部門、派駐單位的意見。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經民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交通部門共同審查,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根據批準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編制運輸機場近期建設詳細規劃,並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交通運輸部門備案。第九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的法人或者投資者應當編制運輸機場選址報告、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運輸機場選址報告編制完成後,運輸機場建設項目的法人或者投資者應當將選址報告報市交通運輸部門,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向民航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

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運輸機場建設項目的法人或者投資者應當將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投資主管部門,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審查。第十條中央直接投資、資本金註入或者資金補助的運輸機場項目的初步設計,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民航局和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審批。

除前款規定外,運輸機場工程的初步設計在由市交通部門審批前,應當征求民航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民用建築、水利、道路、汙水、垃圾處理等非民航專業項目(以下簡稱運輸機場非民航專業項目),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向市交通部門出具行業意見或征求市交通部門意見。第十壹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經民航管理部門批準。

運輸機場非民航專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第十二條運輸機場應當建設和完善旅客服務、航空貨運配送、公共交通、油料供應、航空器維修保障等配套基礎設施。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道路、防洪等基礎設施。在運輸機場區域內應當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建設;供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防洪等基礎設施。運輸機場區域外,由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統壹規劃建設。運輸機場區域內外的基礎設施應當相互連接。第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輸機場的安全和運行實施統壹協調管理,組織制定運輸機場的安全和運行制度,維護運輸機場的正常秩序。

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現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保障運輸機場的安全和運行,並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如果影響運輸機場的安全和運行,應當立即向機場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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