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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電力工程師規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公共設施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公眾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資質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暖通空調、給排水、電力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統壹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證書,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對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考試、註冊和執業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相關行業協會和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的考試、註冊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地區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管理合格人員,辦理註冊申報。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第八條公共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公共設備專業考試網絡方案和命題,建立和管理考試題庫,組織閱卷和評分,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網絡計劃、年度考試試題、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

第九條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執業條件的中國人民和公民,均可報名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壹條通過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由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管理委員會將有關註冊材料報送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第十三條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向準予註冊的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證書》及其印章,該證書由建設部統壹制作,並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蓋章。申請人註冊後,可以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應將準予註冊的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重新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公共設施專業工程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2年的;

(三)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

第十六條公共設備專業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註銷其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在公共設施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證不符合註冊要求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第十八條。被撤銷註冊人員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受處分滿五年後,可以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第四章實踐

第二十條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壹)公共設施專業工程設計(包括專業環保工程);

(二)公用設備專業工程技術咨詢(含專業環保工程);

(三)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公共設備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指導和監督本專業設計項目的建設;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壹條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只能受聘於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托並統壹收費。

第二十三條因公共設施及相關業務的設計質量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受委托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向簽字的註冊公共設備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有權以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名義從事指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重大技術文件,應當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由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應當征得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取得同意的,可以由其他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公共利益;

(二)保證專業工作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實踐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單位;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重新註冊的基礎條件之壹。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註冊公用事業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前,達到註冊公用事業工程師資格條件的人員,經考試合格後,可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事業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壹條。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允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專業人員,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參加考試、註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的種類和管理辦法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3年5月6日起施行。第壹條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二條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網絡免試方案、年度試題、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

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考試。

考試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進行。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協商確定。

第三條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專業實踐年限者,方可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只有通過專業考試,才能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四條符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公共設備工程中的暖通、電力、給排水專業,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公共設施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通過基礎考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壹)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包括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取得通過專業教育評估的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未通過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截止2002年2月31日,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於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壹)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包括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公共設施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參加考試由本人申請,單位審查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放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準考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下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和直轄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的,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準。

第九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離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參與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相關培訓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打印和發送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壹條嚴格考試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人的責任。壹、考核條件

本辦法發布之日前,長期從事公共設施專業工程設計工作,被評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工程設計碩士。

(3)1983 65438+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公共設施工程設計工作15年,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獎、銀獎或國家公共設施科技進步獎,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

1,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擔任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受聘為註冊公共設備工程師網絡程序編寫和試題設計專家。

(4)符合下列條件(1或2)並通過專業測試的人員。

1,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之壹(1)和(2)。

(1)教育和職業年限:

(1)1983 65438+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

(2)1983 65438+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1978 65438+2月31之前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

(3)1978 65438+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1973、65438+2、31之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2)技術成果和資質:

(1)擔任工程設計中公共設備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中6個及以上壹級、特級建設項目或中型及以上工業項目(含不少於2個大型工業項目)的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

(2)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累計擔任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負責公共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3)在具有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累計擔任總工程師(負責公共設備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

2.1983、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15年,擔任過國家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或公共設備專業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兩項以上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公共設備專業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評估程序

(1)符合考核要求的工程設計人員,由所在單位推薦到其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其中,鐵道部、水利部下屬甲級、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勘察設計主管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鐵道部、水利部勘察設計主管部門,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的申請人進行審查, 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行政部門和總政治部幹部部審核後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對初審合格人員的測試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初審合格人員的具體檢測工作,並將檢測結果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四)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結果匯總後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和考試成績進行最終審核,最終審核報人事部和建設部批準後,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公布審核通過並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名單。

三、申請材料的評估

(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等勘察設計主管部門的意見函。

(二)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表2)。

(3)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國家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復印件。其他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復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主要設計文件或圖紙簽字證明、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務任職文件。

(四)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備案的時間和要求

(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部門,鐵道部、水利部勘察設計人事主管部門,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總政治部幹部部於2003年5月31日前將審查合格人員材料報送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經營或考核取得其他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申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的考核。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復審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審核、復查時,應檢查各種證書和相關文件。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提交的各種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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