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120”急救醫院,是指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急危重癥患者,是指癥狀、體征、病情符合國家急危重癥標準的患者。如果不及時治療,他們的病情可能會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第四條院前醫療急救應當遵循統壹受理、統壹指揮調度、快速救治的原則。第五條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納入本級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完善“120”急救醫院布局,健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滿足院前醫療急救實際需求,保障其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第六條市、區縣衛生部門負責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監督管理。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醫療保障、通信、電力、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第七條市和區縣衛生主管部門、紅十字會和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以多種形式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學校等單位開展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宣傳,向公眾宣傳救死扶傷精神,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
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協助組織急救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的急救意識。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培訓、聘用、待遇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醫務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穩定院前醫療急救隊伍。第二章急救網絡建設第九條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由市醫療急救指揮部和“120”急救醫院組成。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並按照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十壹條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指揮和調度以及急救網絡的管理;
(二)負責緊急醫療救援應急物資和設備的儲備;
(三)制定院前醫療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四)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接受求助電話;
(五)保證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通信系統及其設備的正常運行;
(六)負責院前醫療急救信息的登記、收集、統計、存儲和報告,並接受查詢申請;
(七)組織醫療急救專業培訓和社會培訓,普及醫療急救知識,研究和推廣急救醫療新技術;
(八)負責全市“120”急救車輛的監管和調配;
(九)參與緊急醫療救援和組織重大節日、慶典、會議及群眾性活動;
(十)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納入院前醫療急救網絡:
(壹)設有急診科,按照標準配備具有醫療急救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執業醫師和實習護士;
(二)有規定數量的急救車輛,車內設備、急救藥品和器械符合相關配置標準;
(三)有健全的醫療應急管理體系;
(四)具備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其他條件。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組織專家評審,確定“120”急救醫院,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在醫療急救資源短缺的地區,市衛生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鎮衛生院或者中心衛生院作為“120”急救醫院,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並向社會公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定點“120”急救醫院的院前醫療急救能力建設,使其具備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能力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