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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的最新法律規定

支持老年人的最新法律規定如下:

1,子女贍養扶助老人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贍養、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2.繼子女贍養扶助老年人的義務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是由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再婚形成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2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3、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4條第二款規定,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者子女無力撫養的祖父母,有撫養的義務。

在計算贍養費時,贍養費的支付內容主要包括:

1,老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的衣、食、住等不可避免的開支;

2、老年人患病治療費用

老年人因贍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將自己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將來因某些慢性病需要支付的相對確定的醫療費用,確定為給付內容,由贍養人承擔。但未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的金額和時間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對於老年人未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的贍養請求,壹般無法判斷。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減輕老年人訴訟負擔的角度來看,這種方式是可行的;

3.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

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有照顧其基本生活的義務,但因故不能自理的,他人或養老機構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由其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贍養人有義務為老年人妥善安排住房。老年人無房居住,且老年人無自住房的,應當將合理租金計入贍養費;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精神贍養老人已經成為壹個不爭的法律原則,但在理論和審判實踐中,對於精神贍養是否可以判定以及如何執行壹直存在疑問。筆者認為精神慰藉義務難以判斷和執行,但老年人精神享受的最基本費用如有線電視、廣播、書報等可以確定為贍養費支付的內容,由義務人承擔;

6.必要的保險費

除了社保,老人必要的醫療保險的支出也應該是贍養支出。保險不僅為老人提供了最大的保障,還為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非常值得推廣。

贍養費計算如下:

1.首先,計算孩子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視為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可以省略。

2、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超出部分,不足兩個子女的按50%贍養費;

3、三個以上子女按40%贍養。應付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的人數,得到支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綜上所述,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如果他們沒有盡到這個義務,就要承擔支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無論如何,子女應該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拒絕贍養老人可能導致被遺棄,還有坐牢的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應有虐待或歧視。

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1074條

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

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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