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親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應與其共同生活;
2.父母有條件撫養子女,但沒有義務撫養(即有遺棄或虐待子女的行為),而父母要求子女隨父母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親被判刑、被勞動教養、有嚴重殘疾、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母親的不良品行如賭博、吸毒、濫交等不良習慣),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父母同意2周歲以下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
壹、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如果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父母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約定輪流撫養子女。
二、母乳餵養離婚需要註意:
1,男人註意情況
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訴訟離婚是指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離婚問題。為了保護女方及其子女的權益,壹般來說,男方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在女方生育壹年後提出,除非女方有重大過錯(如孩子是女方與他人通奸所生);但女方申請離婚不受此限。
2、女方註意場合
對於哺乳期離婚,在取證階段要證明雙方關系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比較麻煩。法官在提供證據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孩子未來的生活。所以,如果婚姻真的無法繼續,女方在提出離婚時,要積極取證,收集相關有力證據。
3.哺乳期有多長?
壹般來說是壹年。也就是孩子壹歲的時候。嬰兒特別虛弱的,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夏季哺乳期屆滿的,可以延長壹至兩個月。
4.哺乳期的工資有什麽規定?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合同,但女職工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除外(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其次,在工資方面,單位不得降低第三期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指標準工資,標準工資是指不包括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的工資。也就是說,單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和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不壹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