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出租汽車管理的具體實施。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出行需求,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八條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按照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車輛,或者有保證符合下列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要求;
2.有權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經營出租汽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第九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和擬投入使用車輛的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和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任駕駛員的資格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出租汽車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等相關使用證明。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出租汽車經營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十壹條設區的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載明經營範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和要求、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等事項,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實際市場供求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經營權。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標人提供的運營計劃、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優化配置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並與中標人簽訂運營協議。第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權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出租汽車車輛的數量、使用方式和經營權期限;
(二)出租汽車營運服務標準;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
(4)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內,如確需變更協議內容,協議雙方應在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放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和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發證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後,向車輛發放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應當配備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按要求噴塗車身顏色和標識,配備中英文“Taxi”字樣的頂燈和能夠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報呼叫等運營狀態的標誌。,並按照規定在車輛顯著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信息、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答辯發言範文1
親愛的評委老師們:
早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