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是怎麽產生的?-選舉產生,但不是普選
距離美國2008年大選還有壹年多的時間,初選還沒有正式開始,但民主、* * *和兩黨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已經如火如荼。然而,美國總統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而是取決於選舉團的投票結果。
每四年6月165438+10月的第壹個星期二,美國9000多萬選民將投票選出選舉人團成員。根據選舉人團制度,各州選民的投票只決定該州的選民,實現選舉人團成員投哪個候選人的票。在壹個州的選舉人票中獲得半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獲得該州的全部選舉人票。選民將在5438年6月+2月中旬投票選舉美國總統。
*以超過半數的選票當選總統*
那麽選舉團是如何形成的,有多少選舉人呢?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和1804年通過的憲法第二修正案,各州選舉人的人數相當於該州選舉產生的議員人數。DC華盛頓州所在的哥倫比亞特區有三個選舉區。目前,美國的選舉人團有538名成員。如果總統候選人獲得這個數字的壹半以上,即270張選舉人票以上,就可以當選。如果沒有壹個候選人獲得這壹票數,將由眾議院投票決定。
每個州的眾議員加起來只有壹票,獲得半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當選總統。這在美國歷史上只發生過兩次。托馬斯·傑弗遜於1801年當選,約翰·昆西·亞當斯於1825年當選。
雖然理論上選民應該按照選民的意願投票,但美國憲法並沒有強制要求他們這樣做。事實上,很少有選民叛逃,這種“不忠誠”的投票很少改變選舉結果。壹些州的法律禁止選民倒戈。
*如果妳在大選中落後於總票數,妳仍然可以贏得大選*
那麽,美國歷史上有沒有出現過總統候選人在大選中總票數落後卻贏得大選的情況呢?答案是肯定的。到目前為止,這種情況總是發生三次。
1876,美國有369張選舉人票。在當年的總統選舉中,* * *和黨候選人盧瑟福·德·海斯獲得403.6萬298票,民主黨候選人塞繆爾·圖爾登獲得430.5萬590票。海耶斯在大選中獲得的票數比圖爾登少,但他獲得的選舉人票比185對184多,當選總統。
1888年,美國有401張選舉人票。* * *該黨總統候選人本傑明·哈裏森在大選中獲得5439853張選票和233張選舉人票。民主黨候選人格羅弗·克利夫蘭(Grover Cleveland)在大選中獲得554萬309張選票,但只獲得168張選舉人票。結果,哈裏森贏得了選舉。
2000年,美國有538張選舉人票。* * *而該黨總統候選人喬治·w·布什在大選中獲得50456002票,少於阿爾·戈爾的50999897票,但布什當選總統是因為他獲得了271張選舉人票。
如果壹個總統候選人贏得了大多數選舉人票,盡管他在大選中贏得的票數很少,大多數美國選民自然不會高興。那麽,美國的開國元勛們為什麽要建立這樣的制度呢?
美國總統選舉法規:如何進行美國總統選舉的初選
2008年6月5438+10月之後,美國部分州將陸續舉行初選。在初選過程中,壹個政黨內的總統候選人應該在所有州進行競選活動。在黨內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將由黨代會提名,成為該黨唯壹的總統候選人。在大選中,他們將與競爭黨派的總統候選人進行決戰。
*基層黨團會議初選和初選*
初選是美國總統選舉的第壹階段。其目的是在6月165438+10月總統大選前,對各政黨內部的總統候選人進行篩選。每個州篩選總統候選人的程序都不壹樣。大多數州采用“個人投票初選”,民眾分別投票選出自己喜歡的政黨總統候選人。
目前美國大部分州都采用這種初選方式。然而,壹些州采用核心小組制,通過黨員集體討論,選出令人滿意的政黨候選人。
哈佛法學院教授希瑟·格肯(Heather Gerken)解釋了“個人投票初選”和“基層黨團會議初選”的區別。她說:
“‘個人投票初選’與大選非常相似。人們必須投票在候選人名單上標出他們喜歡的候選人,得票最多的人將贏得初選。‘基層黨團會議初選’更像是國會辯論。議員們展開激烈辯論,尋求妥協。這就像壹個市政會議,每個人都聚在壹起,就某件事做出決定。”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內特·珀西利(Nate Persily)指出,兩種形式的關鍵區別在於,壹種是無記名投票,另壹種是公開投票。
佩爾西裏教授說:“‘個人投票初選’意味著人們不得不投票給壹位候選人,沒有人知道誰投了票,誰投了票。但是,“基層黨團會議初選”更類似於集體決策。人們會站出來公開表示支持某個候選人,然後大家會被分成不同的小組。候選人在團體中獲得的支持票越多,他在‘基層黨團會議初選’所在州的某個選區獲得的代表票就越多。”
這樣,如果想讓更多的人參與投票,保持投票的私密性,可以選擇“個人投票初選”,如果想對某個問題進行公開深入的討論,可以選擇“基層黨團初選”,采取哪種方式由各州自己決定。但在美國早期歷史上,各州壹般通過“基層黨團初選”選舉政黨總統候選人。
*改革投票程序*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希瑟·格肯(Heather Gerken)指出,由於政黨操縱等欺詐行為,各州開始改革投票程序。她說:
“美國歷史上投票存在很多舞弊問題。比如1800年代末,1900年代初,政黨自己印刷選票,通過免費提供酒精來拉攏選票,看著別人投票。為了防止這種舞弊,各州開始參與投票,並規定誰可以參加初選。現在,各州在這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這不是關於人們應該投票給誰的問題,而是關於投票程序、何時以及如何投票,並負責計票。”
*初選不是直接選舉*
南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Elizabeth Garrett)表示,無論妳采取哪種方式,人們都不會直接投票給總統候選人。她說:
“在‘個人投票初選’和‘基層黨團初選’中,投票的人實際上並沒有直接投給政黨的候選人。比如初選,人們不是直接投票給民主黨的總統候選人,而是投票給參加民主黨黨代會的代表,然後他們去那裏選擇總統候選人。”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Nat Persili進壹步解釋了這種做法。他說:“每個州都會根據其人口數量獲得壹定數量的代表,所以像加利福尼亞或紐約這樣的大州比特拉華州和新罕布什爾州這樣的小州以及懷俄明州這樣的農業州獲得的代表要多得多。政黨總統候選人應該在初選結束前爭奪盡可能多的選票。誰得票多,誰就是贏家。”
*州選舉條例*
美國聯邦層面有壹些法律規定,每個公民,無論種族性別,都有平等的投票權。但是美國的選舉法主要是州壹級的。美國50個州都有自己的選舉條例和投票方式,總統選舉也不例外。
比如關於初選的法律法規就有上百個。例如,有些州為了選出受民眾歡迎的總統候選人,允許跨黨派投票,但有些州只允許本黨成員參加本黨內初選,以確保選出真正忠於本黨的總統候選人。
南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介紹了各州做法的差異。她說:
“美國有兩種‘個人投票初選’。以民主黨初選為例。壹些州采用封閉式的‘個人投票初選’,因此只有民主黨的註冊成員才能投票。其他州,比如我居住的加州,采取半封閉的“個人投票初選”,允許民主黨人和無黨派人士投票。而‘基層黨團會議初選’則不同,因為大家要聚在壹起討論,所以會占用更多的個人時間。參加這次初選的人,壹般都是黨的忠實黨員。”
*新罕布什爾州和愛荷華州領先*
此外,各州對於何時舉行初選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規。傳統上,最早舉行“個人投票初選”的州是新罕布什爾州,最早舉行“基層黨團會議初選”的州是艾奧瓦州。初選的初始階段非常重要,因為選舉結果壹般能反映出政黨候選人的實力,往往對後續選舉有很大的推動作用,所以政黨總統候選人會爭取在初選最先舉行的州獲勝。
至於哪個州應該先舉行初選,完全取決於各州的法律。比如新罕布什爾州通過的法律規定,其初選必須在其他任何州初選前壹周舉行。因此,如果任何壹個州通過新的法律來提前自己的初選時間,那麽新罕布什爾州的初選時間就會自動提前。
南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Elizabeth Garrett)指出:“對於哪個州應該先舉行初選,壹直存在爭議,因為沒有壹個州希望在大選已成定局後舉行初選。* * *共和黨和民主黨長期以來在新罕布什爾州和艾奧瓦州舉行初選和初選黨團會議。
“關於這兩個州是否是首先舉行初選的最佳地點,存在很大爭議,因為它們不是美國的代議制州。這兩個州都是農業州,少數民族不多。所以更有代表性的大州選出來的代表可能和他們選出來的不壹樣。”
*國家和政黨發生沖突怎麽辦?*
洛約拉法學院教授理查德·哈森指出,政黨內部的選舉規則有時會與州選舉法發生沖突。他說:
“各州可以自行確定初選時間,但如果政黨不同意,可以不接受該州選定的日期。例如,如果加州通過壹項法律,說要在新罕布什爾之前舉行初選,民主黨可以說,如果是這樣,它不會承認加州的初選結果,因為它已經承諾新罕布什爾先舉行初選。”
以上,我們介紹了州選舉中初選的壹些法規。當然,每個政黨也有自己的競選條例。如果兩者發生沖突,美國法律如何確定?根據美國法院的判決,政黨對誰參加初選和初選條例有最終決定權,也就是說,州法律要服從政黨的選舉條例。接下來給大家介紹壹個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涉及選舉法的案件。
*加州法律允許跨黨派初選*
1996年,加州選民公投通過了“全包式初選法”。這部法律規定,無論選民屬於哪個黨派,都可以參加其他黨派的初選,得票最多的黨派候選人將被提名為本黨總統候選人。
加州洛約拉法學院教授理查德·哈桑介紹了這部法律的內容。他說:
“加州法律規定,參加初選投票的人,無論屬於哪個政黨,都應該被允許參加初選。比如我是民主黨派,我可以參加* * *和黨派的初選,我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改變我的初選。比如選舉州長時,我可能決定參加* * *和黨內初選,而選舉參議員時,我可能決定參加民主黨初選。”
*加州選舉法備受爭議*
支持“毯式初選”的人認為,這種制度可以促進更多人投票,可以選出更溫和的候選人。然而,傳統上禁止無黨派人士參加本黨初選的加州民主黨和加州民主黨都表示,允許無黨派人士參加初選將使兩黨難以選出更能代表自己觀點的候選人。
因此,以民主黨為首的多個政黨對加州政府提起訴訟,理由是加州的初選法侵犯了憲法賦予他們的結社自由。然而,被起訴方的代表、加州州務卿比爾·瓊斯(Bill Jones)辯稱,“壹攬子初選”能更好地反映民意。
地區和上訴法院的判決有利於加州政府,理由是州的利益大於政黨的權利。然而,加州民主黨拒絕接受上訴。
*法院裁定政黨利益優先*
2000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的多數裁定,加州的初選法違反了政黨的憲法權利,因為美國聯邦憲法保障的是政黨自己而不是其他人選擇自己候選人的權利。
這壹判決壹方面否定了加州的初選法,另壹方面也意味著在選舉法問題上,比如誰可以被允許參加政黨初選,哪個州應該先舉行初選,最終的決定應該由政黨而不是州來做出。
*總統提名*
我們在開始時提到,初選後獲得最多代表的候選人將由政黨提名。然而,洛約拉法學院教授理查德·哈森指出,現實情況是,在此前各州的初選結束後,壹些候選人看到自己獲得的代表票數很少,沒有出線希望,於是在初選結束前退選。
哈桑教授說:“近年來,人們經常在黨代會開始前就知道誰將被提名為某個政黨的唯壹總統候選人,因為壹個候選人會獲得如此多的選票,以至於代表們在黨代會上投票只是為了履行他們應盡的義務,這已經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情。”
各州初選結束後,各黨將召開黨代會,然後代表們投票提名自己唯壹的總統候選人。南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Elizabeth Garrett)指出,代表們在投票時更加靈活。她說:
“壹些政黨候選人可能會在大選前退選。因此,那些決定投票給他們的代表,如果在初選中當選參加黨代會,就有了投票給其他候選人的靈活性。此外,還有壹些所謂的“超級代表”,他們不必經過初選,而是由黨決定參加黨代會。因此,這是壹個非常靈活的系統。但壹般來說,人們可以通過初選選出的代表,對黨代會上誰會被提名略知壹二。”
壹般來說,出席黨代會的代表會提名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如果初選中沒有候選人獲得足夠的提名票數,那麽黨代會就要重新投票,代表們也可以投票給初選中沒有投過票的候選人。
*初選的利與弊*
對於初選,有人支持,有人反對。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Nat Persili分析了其中的原因。他說:
“‘初選’看起來很民主,因為普通黨員可以更多地參與到這個體系中,也可以避免政黨內部的欺騙。但我們發現,雖然讓更多人投票可以讓政黨更民主,但現實是,黨內總統候選人的提名基本是在艾奧瓦、新罕布什爾等前幾個州初選後確定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在美國大多數州舉行初選時,候選人已經選定,這意味著許多選民無法有效投票決定選擇誰作為某個政黨的總統候選人。”
參考資料:
/userlog 22/151635/archives/2008/715177 . 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