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擔保貸款抵押合同中擔保貸款抵押的相關條款有哪些?

擔保貸款抵押合同中擔保貸款抵押的相關條款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1.抵押擔保貸款有必要嗎?

根據《民法典》第691條規定,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由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決定。壹般情況下不需要抵押物,但當債權人無力償還債務時,需要擔保人承擔債務。所以作為擔保,擔保人是有壹定風險的。做擔保的時候,壹定要確認對方是完全可以信賴的,有壹定的還款能力。所以壹般情況下,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決定不需要抵押,但是當債權人無力償還債務時,需要保證人承擔債務。

二、什麽是房貸?

(壹)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使用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社會團體、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福利設施;

4.人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抵押時必須登記抵押財產的財產和部門。

1.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抵押權的相互順序

1.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按生效時間先後順序清償。同時簽訂抵押合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已全部抵押登記的,按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登記時間相同的,按債權比例受償;

4.如果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只有壹部分抵押登記為抵押物的,已登記的抵押先於未登記的抵押受償。

三、按揭需要註意什麽?

(壹)適用對象的選擇

抵押貸款的適用範圍有限。銀行對基礎客戶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由於期限短、金額大、發生頻繁,往往具有打基礎的性質,銀行不會輕易放棄這些客戶。因此,銀行對這些剛性貸款適用最高抵押法,而對普通和非正規客戶的臨時貸款、季節性貸款等彈性貸款和中長期貸款適用傳統抵押法。

(2)協議時間的確定

如何確定抵押貸款的期限?就抵押貸款模式而言,傳統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在設立時已經確定,屬於當時的貸款債權。最高額抵押擔保是在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屬於該期間的貸款債權。最高額抵押中“壹定期間內連續債權”的期限如何確定?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信貸員跟客戶約定3-4年,好像是壹勞永逸。時間根據客戶提供的擔保品性質確定。壹般來說,抵押物是動產,因其價值變動較大,約定壹年為宜;抵押的房地產因其價值變動較小,應約定為兩年;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的,應當按照其價值的比例進行加權平均計量。同時,實踐中抵押人通常是借款,借款人不可能在繼續經營的情況下還清貸款。所以壹般企業的抵押貸款可以采用最高額抵押,即抵押人的資產可以壹次性抵押,也可以根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確定的抵押資產價值簽訂抵押合同,期限更長。以抵押價值為尺度,就是借款的最高抵押貸款限額。在最高貸款限額內,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由抵押人擔保,不再逐壹辦理抵押貸款。

(3)抵押價值的確定

在抵押客戶時,應特別註意了解客戶應收賬款的數量和質量。折價商品和劣質商品產生的應收賬款不應抵押。對於動產抵押的標的物,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占有必須轉移,有的國家法律規定標的物的占有不得轉移。鑒於我國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應以有利於銀行貸款安全、不妨礙客戶生產為前提。在使用過程中,如機動車輛,有報廢的可能,因此適當轉讓占有、企業生產設備等。,如果閑置,會造成浪費和損失,不宜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作為抵押物的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要註意其實際價值、適銷性、實用性、抵押性,最重要的是依法完成登記過戶手續,從而取得所有權。最大抵押價值的確定適用於抵押價值的傳統計量方法,但需要註意的是,抵押物的價值必須委托具有良好信譽的權威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雖然目前對抵押資產的評估不是法定程序,但最高額抵押由於約定時間長、金額大,可能對信貸資產造成較大風險。抵押人、抵押權人與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簽訂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按照抵押價值的70%確定最高額抵押貸款余額控制數。

(四)抵押合同的簽訂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須受最高抵押合同的約束。這是因為按照傳統的抵押權制度,抵押權應當隨著其所擔保的債權的成立而成立。是對已經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最高額抵押合同,因其先成立,主債權尚未發生或未完全發生。但是,與此同時,客戶的貸款不僅有最高額擔保,還可能有其他方式的擔保。例如,由於貸款余額超過最高限額或目標,新貸款需要額外的擔保。所以每次簽訂主合同時,壹定要用壹定的字號標明上述合同為最高抵押合同,否則會涉嫌合同的模糊性導致抵押權部分或全部滅失。簽訂抵押合同時,借款人必須在借款前向貸款人提交具體的貸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同用途的書面文件。如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清單及貸款人要求的、抵押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抵押和擔保人擔保都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所以如果有擔保人作為擔保,就不用再做抵押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00條

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的範圍。第四百零壹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 上一篇:場論中的布迪厄場論
  • 下一篇:法國有哪些著名的廣告公司?急~ ~ ~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