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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服務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編制、審核、出版公開地圖,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和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地圖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六條國家鼓勵編制出版符合標準規範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度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門之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的開放和共享。第二章地圖編制第二章地圖編制第七條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地圖編制。第八條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標明下列內容:

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述的其他內容。第九條編制地圖時,應當選用最新地圖數據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和關系,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涉及中國人民* * *和中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和國家地圖的編制,應當充分代表中國人民* * *和中國領土。第十條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國界、世界各國國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按照中國國界線標準圖繪制;

(二)中國的歷史疆界,根據有關史料,以實際歷史疆界為準;

(3)世界各國之間的國界,參照《世界各國國界繪制方法》的參考樣圖繪制;

(四)世界各國之間的歷史疆界,應當在有關史料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的歷史疆界來劃定。

中國國界線圖標準樣圖和世界國界線圖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第十壹條在地圖上繪制中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國務院批準發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地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第十二條地圖上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三條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使用。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公益性地圖,免費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和居民地的變化情況,用於公益性地圖的定期更新。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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