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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能否被法院認定為電子證據?

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可以被法院認定為電子證據。

互聯網時代,司法審慎在審理涉及網絡業務的案件中,對電子證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網上審理過程中,法院可能需要提供電子簽名的第三方平臺證書、CA機構證書、第三方服務機構證書等。這些機構的證書有壹定的權威性,但都是法院可以采信的證據,而不是法院必須采信的證據。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19修訂)中,人民法院第93條、第94條就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如下: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壹)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和軟件環境是否完備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和軟件環境是否正常運行,或者不正常運行時是否會影響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輸;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和軟件環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監控和驗證手段,以防止出錯;

(四)電子數據是否完整保存、傳輸和提取,保存、傳輸和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電子數據,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a)由對其不利的當事人提交或保存的電子數據;

(2)由中立的第三方平臺提供或確認,用於記錄和存儲電子數據;

(三)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形成的;

(4)以檔案管理的方式保存;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遞或者摘錄。

電子數據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3月25日,中國司法部黨組發布《關於加強黨對公證行業領導優化公證法律服務的意見》。值得註意的是,此次意見再次明確了“互聯網加公證”和電子證據的未來走向。

其中,(十五)創新優化服務方式指出,要深入推進“互聯網加公證”服務,開通網上自助辦證平臺,對所有具備網上申請條件的公證事項實現網上預約、申請、受理、審核、繳費,研究制定“非接觸式”公證服務指南。2020年底前,合作制試點公證機構要全部具備辦理電子公證、留存在線電子證據、賦予債權文書在線執行效力、提供境外遠程視頻公證服務的能力。拓展司法協助、知識產權保護等業務,提升新興前沿領域公證服務能力。

《意見》中明確了2020年底前在互聯網+開展公證的決心和未來網上業務的公證範圍。主要涵蓋電子公證、網上電子證據保全、債權文書網上執行、境外遠程視頻公證服務等能力。事實上,“債權文書網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和“境外遠程視頻公證服務”是基於“電子公證書”和“網上電子證據保全保管”的應用拓展。

其中,電子公證的核心技術依托於電子簽名和電子合同,網上電子證據保全是電子證據在線實時證人保全的壹種手段。我們需要明確這壹點:

(1)首先要明白,電子合同解決的是合同的電子簽訂問題,即簽訂合同可以從線下轉移到線上,也具有法律效力。

(2)電子證據保全的本質是收集證據和保存證據,解決了信息系統(無論是電子合同還是用戶的操作系統)提供完整證據鏈的取證問題,也就是說,通過完善的符合司法判決要求的電子證據收集技術,可以降低後期可能存在的法律糾紛風險。

根據近年來頒布立法,可以看出電子證據和電子合同對在線系統、司法科學和技術等領域的重要性。從在線業務的角度來看,證據鏈的完整性將非常重要。除了電子合同可以解決的身份確認、文件防篡改等技術,還需要證明證據本身的真實有效性,比如證據本身與法律事實之間的聯系。比如強制公證,是因為需要當事人自願放棄訴權,到期不履行債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公證在嘗試互聯網模式的時候,因為涉及到放棄上訴權,在收集預審筆錄的過程中應該有非常完整的證據鏈來主張後續的強制執行申請。

電子簽名和電子合同,作為基礎設施,保證網上簽訂的電子合同與線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據保全塑造了壹個完整的證據鏈,確保客戶在後期可能遇到的法律糾紛中能夠保留足夠的電子證據。

作為國內領先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多年來不斷打磨產品,全方位布局智能化。我們的電子合同SaaS產品功能在原有的實名認證和合同簽訂兩大核心功能的基礎上,增加了機構管理、審批管理、印章管理、合同起草、合同模板管理、公證六大模塊。此前,我們還發布了手寫識別、碎片化存儲機制、印刷的安全防偽等多項技術。此外,針對網上司法處置渠道缺乏、電子證據效力認定標準不壹的情況,我們推出了“真錘”安全系統,實現證據保全和實時認證,在為客戶提供電子合同服務的同時,提供更加專業、高效的法律保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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