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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功能對等原則

是指當電子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具有與傳統紙質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相同的功能時,其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應當得到肯定和平等對待。

2.媒體中立原則

意味著法律應當平等對待交易是采用紙質媒介還是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而不應因交易中使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

意味著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壹視同仁,不限制或禁止任何技術的使用,在法律效力上不對具體技術區別對待。

4、最小程度原則

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只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有的障礙,而不是建立新的系統的電子商務法,而是在最小程度上制定新的電子商務法,盡可能將現有法律適用於電子商務。

系統性和必要性原則

系統化指的是在任何國家法律的更好執行。壹個關鍵的要求是,法律要相互兼容,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同樣,電子商務法要實施,也必須與其他法律相兼容和協調。另壹方面,如果現有法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障礙,則應予以修改。因此,電子商務立法不僅意味著制定新的法律,還意味著改變或廢除這些法律。例如,德國的《信息和通信服務法》修訂了《通信服務使用法》、《通信服務個人信息保護法》、《電子簽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違法行為修正案》、《禁止向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著作權法修正案》、《價格標示法修正案》。必要性原則是指政府應避免對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業活動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規則,只有在現有法律有必要影響電子商務發展時才發起修訂;只有當原有法律無法規範電子商務活動時,才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這壹原則的目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和傳統交易方式之間架起壹座橋梁。

第四,功能對等原則

這是《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提出的,是指根據法律對紙質文件的不同要求,數據通信享有與相應的具有同等效力的紙質文件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現有的法律都是基於紙質文件,電子商務中的各種信息都存儲在磁介質中。電子商務壹旦出現法律問題,在適用現有法律時,由於磁介質中的信息不同於紙質文件,很難產生與紙質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給司法實踐帶來困難和困惑。因此,電子商務法應貫徹功能等同原則。該原則的出現為現有法律在電子商務中的適用掃清了障礙,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比如,各國電子商務法律規定電子證據享有與傳統書面證據同等的法律地位。

動詞 (verb的縮寫)國際協調原則

它意味著各國在立法過程中盡力采用壹套國際通行的規則,以消除傳統法律中的障礙,為電子商務創造更安全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是壹種沒有地域界限和國界的商業模式,因此它比傳統的商業活動更需要采用統壹的規則。在這方面,《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率先確立了壹些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立法基本原則的統壹奠定了基礎。事實上,許多國家在其立法中采納了《示範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也應盡可能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保持壹致,有利於我國電子商務規範與世界接軌。同時,吸收其他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的成熟立法經驗,既可以少走彎路,又可以減少規則的摩擦和沖突,使我國立法從壹開始就融入全球電子商務環境。

不及物動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

但指導思想是,在互聯網上對消費者的保護,在其他環境下是做不到的。國家應提供壹個明確、壹致和可預測的法律框架,以促進對網上交易各方的保護。從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來看,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側重於具體技術的解決,忽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事實上,由於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然而,歐洲國家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時,側重於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由於大部分歐洲國家是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有必要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時,不僅要解決電子商務的技術問題,還要規定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七、安全原則

它是指建立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規範,使電子商務在安全、公平的法律環境中運行。商法的基本目標是保障商業交易的安全,尤其是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法在虛擬環境中運行,網上交易給人們帶來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安全感。由於網上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對面的交易,且以電子信息或數據電文為基礎,因此不僅存在傳統法律環境下的不安全因素,如對方無法履行,還存在獨特的風險,如交易雙方是否真的存在、信譽如何等。因此,電子商務法有獨特的規範來保證其交易安全,如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制度。安全原則是電子商務立法中強制性立法的基礎。在民商事交易領域,法律之所以對主體資格、合同形式、合同效力進行強制性規範,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比如對認證程序和認證機構的強制性規定,對網絡交易格式條款的監管,對網絡廣告的監管,對訂立過程中提示義務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壹條為了保護電子商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視聽節目、出版、文化產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推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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