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履行可以起訴嗎?
不需要重新起訴,如果被告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要寫執行申請書,帶身份證,調解書,請法官寫生效證明,做執行案件。
民事訴訟中不執行調解的法律後果
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後果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六款第壹項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也就是說,不履行生效法院判決的後果包括承擔執行費用、支付遲延履行或者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雙倍利息、被罰款或者拘留,情節嚴重的還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經通知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甚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雙方或者壹方是公民的,為壹年;雙方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個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調解的管轄如何確定?
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基礎上,在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作出的調解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之壹。
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更有利於債權的實現,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將管轄條款修改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法院或者財產執行地與第壹審法院同級的法院執行。”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由壹審法院和與壹審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法院管轄,申請執行人可以在這兩類法院之間自由選擇。
對執行調解書的管轄也要有廣義的理解:調解書既是民事判決、裁定以外的法律文書,也可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也可視為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執行依據,由原審法院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與原審法院同級的法院執行。當事人分別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調解不履行可以起訴嗎?當壹方當事人在簽訂調解協議後不履行時,另壹方完全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並要求相應的賠償。當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時,最好向律師詢問更多細節。世界上有很多專業人士可以幫助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