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事項的變更,應當按照確定國家秘密的程序進行,並以書面形式記錄。國家秘密變更後,原保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誌附近制作新的國家秘密標誌,並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查確定的國家秘密,並及時解密。解密主要有兩種情況:壹種是自解密,即已過期、解密時間已過或滿足解密條件的國家秘密被自解密;二是提前解密國家秘密,即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經定期審計不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確定國家秘密的程序及時解密並書面記錄。國家秘密公布後,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誌附近制作解密標誌,並書面通知知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解密並不意味著可以公開,需要公開的信息應由解密機關審查後決定。
壹、確定安全等級的基本程序
1.本機關、本系統應當根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2、文件材料自擬稿,其他事項自擬稿,具體承辦單位應當對照本規定的範圍、本規定的期限和本規定的標識,提出密級、保密期限的擬定意見並註明密級、期限。
3.承辦人在報送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審批前,應當經本機關、本系統指定的具有國家秘密審批資格的密級負責人審核。
4.保密責任人審核後,由承辦人提交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審批簽發;領導人簽署後形成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依法視為國家秘密。
5、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壹經確定,應按照《國家秘密條例》,在密級上作出明確標記。如果不能標明分類,承包商應負責通知接觸範圍內的人員。
6.在確定國家秘密密級時,應當根據事項的具體需要,按照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的確定應當準確、具體。
7.國家秘密及其密級、保密期限的確定和標明,應當在起草意見後十日內完成,並書面記錄。
二、安全變更程序
1、本機關、本系統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已確定的國家秘密的密級。
2.變更安全等級的基本程序與確定安全等級相同,必須經過四個流程:①承辦人(通常是確定原安全等級的承辦人)提出變更安全等級的意見和理由;(二)負責保密審查的人員;(3)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審批;(4)變更分類過程的書面記錄。
3.更改分類後,承包商應在原載體上做出更改後的分類標記,並及時通知必須知曉的相關人員。
三、保密期限變更和解密程序
1.本機關、本單位對某壹事項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
2.改變保密期限和解密的過程與確定和改變保密級別的過程相同。
3.對提前變更或者解密的事項,本機關、系統具體承辦單位或者保密負責人應當在相應載體上作出變更或者解密保密期限的標誌。不能標註的,應當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知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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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國家秘密鑒定工作規定》第壹條
為了規範國家秘密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所稱國家秘密鑒定,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中的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鑒定和認定的活動。
文章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秘密鑒定的申請、受理、辦理、審查和監督。
第四條
國家秘密的鑒定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規範、結論準確。
第五條
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紀檢、監察、偵查、公訴、司法機關(以下簡稱辦案機關),可以申請國家秘密鑒定。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家秘密的鑒定工作。
第六條
國家秘密的認定應當以保密法律法規、保密事項範圍和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解除文件為依據。
第七條
下列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
(a)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
(二)屬於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在泄露前已經依法公開或者已經無法控制知道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五)其他不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泄密行為。
第八條
中央級辦案機關申請國家秘密鑒定的,應當向國家保密行政部門提出。省級以下辦案機關申請國家秘密鑒定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直接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重大、疑難、復雜事項。
第九條
申請國家秘密鑒定時,辦案機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鑒定國家秘密的正式文件;
(二)需要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以下簡稱確定事項)及確定事項清單;
(三)進行國家秘密鑒定時需要掌握的相關信息的說明,包括案件基本情況、鑒定物品來源、公開對象和時間、回避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