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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它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社會公理為依據,以人們的情緒為導向,對民事糾紛雙方進行調解和勸導,促使雙方相互理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它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政法工作的第壹道防線”,在國際社會享有“東方經驗”的美譽,人民調解制度在我國農村基層具有獨特的功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農村基層調解組織也成為我國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了解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現狀,利用工作條件,我對壽光市聖城街道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

研究方法

考慮到時間和工作安排,調查方式以訪談調查為主,實地調查為輔。

(二)研究對象

本次調查的主要訪談對象是聖城司法所的工作人員以及賈曉莉和沙阿行政村的人民調解員。他們是基層人民調解的壹線工作者。通過對他們的采訪,可以了解人民調解的價值、作用以及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㈢調查研究

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人民調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點,但同時也發現了壹些問題,如人員和經費不足、人民調解員專業素質不高、管理不規範等。

1,人員短缺。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司法助理員由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據了解,我市所有鄉鎮街道司法所都聘請了司法助理員。而基層鄉鎮政府工作多、任務重,司法所工作人員被抽調在本職工作之外參與各種拆遷維穩事務,占用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其次,村級人民調解員壹般由村幹部擔任,這些村幹部大多身兼數職。在對李嘉存人民調解員余宗懷的采訪中,我了解到他不僅是村裏的調解員,還承擔著文書的崗位。負責春種秋收、土地承包、水電征收等事宜。村裏事務繁雜,壹個人身兼數職,效率無法保證,人民調解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2.資金不足。經費保障是壹切工作的基礎,對於調解不收費的村級調解工作更是迫在眉睫。在實踐中,村級調解經費短缺仍然是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能力不足、培訓宣傳困難的最直接原因。根據《人民調解規定》第四十二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爭取同級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調解的引導和表彰經費;協調監督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落實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但是,這些規定只是調解經費的壹個形式上的保障,經費來源並不明確。政府對人民調解的財政補貼極其有限,而且在村委會,人民調解員都是義務調解糾紛,基本開支都有問題,更別說補貼了,很難調動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

3.人民調解員專業素質低。人民調解員年齡較大,文化程度較低,政策、

法律素質不高,工作方法陳舊,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據聖城街道統計,60歲以上的人民調解員占2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5%,具備相關法律知識的不到5%。人民調解員的創新意識、調節功能、身體條件都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調解矛盾糾紛的需要,工作力度不足,調解效果可想而知。

4、缺乏規範化管理,調解重結果輕程序。

4.1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方式仍在很大程度上沿襲傳統調解方式,調解方式偏重於情與理的運用,忽視了道德與法律的結合,調解效果明顯不強。

4.2 .調解協議不規範。由於缺乏法律知識,許多村調解員不願意或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即使達成調解協議,仍然存在很多不規範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律適用、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等方面。,不夠準確,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在認定其性質時難以認定其為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的效力難以發揮。

4.3調解重結果輕程序的現象依然明顯。在調解工作中,村級調解組織往往滿足於解決當時的矛盾糾紛,不註重立案、告知、調查、調解、回訪等壹整套人民調解程序的嚴格執行。往往矛盾解決後,什麽話都沒留下,或者只有調解協議,沒有相關的調查筆錄和調解筆錄。壹旦矛盾反復,容易造成被動局面,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

(4)壹些建議

針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壹些實際問題,經在調查的基礎上聽取村人民調解員和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建議,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1.在解決人員問題上,采用“大調解”的方法。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政法綜治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專業指導,調解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參與調解。其目的是在各職能部門的參與下,整合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各種調解資源。

2.針對村級人民調解員數量少、素質低的問題,壹方面要充分利用國家大力推行的“大學生村官”制度。大學生學習能力強,綜合素質高,讓壹大批高學歷、高素質的大學畢業生充實到人民調解員的崗位上,發揮他們的專業和知識優勢,不僅可以更好地服務農村,解決村裏的實際問題,還可以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另壹方面,也要重視村裏壹些德高望重、有壹定經濟實力和影響力的人,選舉他們獨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通過這種方式解決人員和經濟壓力的問題。此外,要繼續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員的專業教育培訓,定期舉辦培訓,通過案例分析和案例講解,提高其專業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通過加強隊伍建設,逐步實現人民調解員的職業化、年輕化和知識化。

3.在經費不足問題上,人民調解經費應當得到有效保障。要根據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積極推動建立人民調解經費的財政保障機制,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資金來源基本靠政府,但實際解決問題時,要充分發揮社會的中間力量。壹方面可以考慮讓村裏有壹定經濟基礎,德高望重的人專職負責人民調解。另壹方面,可以讓有經濟實力、有社會經驗的貢獻者回到家鄉或者讓他們聚集更多在外奮鬥、關愛家鄉的人,構建基金會模式,為人民調解提供資金支持。

4.在制度建設方面,加快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情”為主,“法”為輔是人民調解的壹大特色。但在調解過程中,涉及法律問題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確保有法可依;統壹操作流程和文檔格式。調解後要形成調解協議,要形成書面材料,由三方簽字存檔,做到有據可依。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小城鄉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推進,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鄉鎮民事糾紛的內容和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民事糾紛主體的多樣化和復雜化,人民調解的任務新的艱巨繁重。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為“第壹道防火墻”的作用,必須更加重視人民調解,創新理論支撐,調整工作方法,與時俱進,使人民調解這顆“東方之花”在構建和諧壽光的進程中煥發出新的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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