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荷蘭等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壹個獨立的、非營利的、非政治性的世界消費者組織——國際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倫敦。
目前,其成員有來自近100個國家和地區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3 15”表示“國際保護消費者權益日”。
1983,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護、獲得產品正確信息、自由決定選擇、要求賠償和保障健康環境的權利。●中消協於5438+0984+02年6月在國務院批準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其宗旨是:監督商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1987 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納為正式成員。
從今年開始,每年3月15,中消協和地方各級協會還將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大型宣傳活動,以多種方式介紹消費者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權益;喚醒和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00年“3.15”期間,中消協推出了“3.15標識”。
是中消協推出的壹種信譽認證,是對各行業重點企業的認可和證明,其商品和服務質量優良,接受了消協的調解。任何使用“3.15標誌”的產品申請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檢驗和審查程序,以確保“3.15標誌”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識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為上部圖形,並增加“3.15”字樣。這個標誌包含兩層含義:壹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能夠履行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糾紛時,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意見,避免糾紛久拖不決。
●中消協推出的“3.15標識”有四個目的:壹是便於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糾紛,使消協更好地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第二,它是優質商品和服務的證明,便於消費者選擇最好的;三是通過使用易於識別的統壹標識,幫助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有效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第四,有利於扶優限劣,提升企業競爭力。“3 15標識”由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代表。該標誌屬於中國消費者協會。
該標誌是註冊商標圖形,受商標法保護。圖形作為消費者協會會徽時,增加“消費者協會”字樣,代表消費者協會組織;僅展示會徽時,視為“3 15標誌”,是對商品或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 * *監督標誌,也是優秀企業及其優質產品在發生消費者權益糾紛時接受和服從消費者協會調解意見的消費者信譽標誌。
這種確定的寓意和好處是:1,具有不言而喻的權威性;2.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認可度;3.體現了加強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4.它具有強烈的視覺沖擊力,易於消費者識別,並被商業界所接受。“3 15標誌”具有以下功能:1。社會監督功能,即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功能,對消費熱點特別是新產品、新領域進行日常有效監督,培育優質商品和服務,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和信心。
2、消費* * *功能,即使用“3.15標識”的企業,必須事先公開作出承諾,當與消費者發生消費權益糾紛,其他渠道不能及時解決時,自願接受並服從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意見,從而保證消費者受損問題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解決。3.信譽認證功能。由於被許可使用“3.15標識”的是行業內的先行者或骨幹企業,其產品質量和服務信譽優良,通過中消協的核查和日常監督檢測,其質量值得消費者信賴。
4、消費引導功能,即通過貼近普通消費者、統壹易識別的“3 15標識”,方便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幫助其做出正確的消費選擇,從而實現科學、合理、健康、安全的消費。
2.關於3 15消費者權益日的疑問
為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其在國際上得到廣泛重視,促進各國各地區消費者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更好地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3月的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從1983開始,每年的3月15,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會舉行大型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展示他們的巨大力量。這些措施包括發布新聞稿和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會做些什麽來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資料或消費刊物。
組織消費者權益演講,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壹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壹天向公眾征集“消費維權歌曲”,有的組織演講比賽、消費者保護知識競賽或開展“壹年中損害消費者利益最嚴重的事件”評選活動;獎勵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有貢獻的人員;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者教育講座;壹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舉辦* * *,演出,現場宣傳,咨詢,投訴,誌願服務。
[2]我國自1987以來,每年3月5日,15日,全國各地的消費者組織會同有關部門舉行隆重的紀念活動,利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以促進全社會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註和支持。“3 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已成為壹項社會影響廣泛、意義深遠的社會活動。
[編輯此段]近年來,中消協“年度主題”中消協從1997開始,每年確定壹個主題,開展“年度主題”活動。所謂“年度主題”,就是消費者協會在廣泛宣傳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每年突出壹個方面,加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力度,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
中消協歷年主題為:1997,誠信防騙1998,面向農村消費者1999,安全健康消費2000,清潔消費2001年,綠色消費2002,科學消費2003,營造安全消費環境2004,誠信。2005年:健康* * * 2006年:消費與環境2007年:消費和諧2008年:消費與責任2 0 0 9:消費與發展2 0 1 0:消費與服務[編輯此段]3.15這樣做的由來是為了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為促進國家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3月的1983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壹日期的選擇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3月1962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演說》,其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即:獲得消費者安全的權利;獲得消費信息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訴諸法律的權利。
從1983開始,每年的3月5日,15,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會舉行大型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和媒體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展現消費者的力量。【編輯此段】3.15和3.15 Logos Origin 1960,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荷蘭等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的獨立、非營利、非政治的世界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倫敦。
目前,其成員有來自近100個國家和地區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3.15”“國際保護消費者權益日”。
1983,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護、獲得產品正確信息、自由決定選擇、要求賠償和保障健康環境的權利。中消協於5438+0984+02年6月在國務院批準成立,是監督商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方位社會團體。
其宗旨是:監督商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9月,1987,中國消費者協會被接納為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正式成員。
從今年開始,每年3月15,中消協和地方各級協會還將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大型宣傳活動,以多種方式介紹消費者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權益;喚醒和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00年“3.15”標識期間,中消協推出了“3.15標識”。
是中消協推出的壹種信譽認證,是對各行業重點企業的認可和證明,其商品和服務質量優良,受消費者協會監管。任何使用“3.15標誌”的產品申請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檢驗和審查程序,以確保“3.15標誌”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識”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為上層圖形,並增加“3.15”字樣。這個標誌包含兩層含義:壹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能夠履行承諾:即發生小消費者權益糾紛時,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整意見,避免小糾紛久拖不決。
中消協推出“3.15標識”有四個目的:壹是方便更有效地解決小消費者權益糾紛。
3.對“3.15”消費者權益日兩家商場售後服務的滿意度。
(1)商場A的顧客滿意度得分的眾數為3;商場B顧客滿意度得分的模式為3;(2)商場A的隨機用戶數為50+100+200+100=450(戶)。商場B的顧客數量為10+90+220+130=450(戶),所以商場A的平均滿意度得分為1 450(50 * 1+100 * 2+200 * 3。商場b滿意度得分平均值= 1.450(10 * 1+90 * 2+220 * 3+130 * 4)= 1370 450∴3.04(分)。(3)因為商場B的顧客滿意度平均得分較高(或者滿意和非常滿意的人較多),所以商場B的顧客滿意度較高。
4.介紹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從65438年到0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荷蘭等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壹個獨立的、非營利的、非政治性的世界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倫敦。
目前,其成員有來自近100個國家和地區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3.15”“國際保護消費者權益日”。
1983,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護、獲得產品正確信息、自由決定選擇、要求賠償和保障健康環境的權利。中消協於5438+0984+02年6月在國務院批準成立,是監督商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方位社會團體。
其宗旨是:監督商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9月,1987,中國消費者協會被接納為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正式成員。
從今年開始,每年3月15,中消協和地方各級協會還將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大型宣傳活動,以多種方式介紹消費者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權益;喚醒和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00年“3.15”標識期間,中消協推出了“3.15標識”。
是中消協推出的壹種信譽認證,是對各行業重點企業的認可和證明,其商品和服務質量優良,受消費者協會監管。任何使用“3.15標誌”的產品申請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檢驗和審查程序,以確保“3.15標誌”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識”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為上層圖形,並增加“3.15”字樣。這個標誌包含兩層含義:壹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能夠履行承諾:即發生小消費者權益糾紛時,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整意見,避免小糾紛久拖不決。
中消協推出“3.15標識”的目的有四重:壹是便於更有效地解決小消費者權益糾紛,使消協更好地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第二,它是優質商品和服務的證明,便於消費者選擇最好的;三是通過使用易於識別的統壹標識,幫助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有效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第四,有利於扶優限劣,增強企業競爭力。
5.3.15,消費者權益日是怎麽來的?
3.15消費者權益日起源在自然經濟時代,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下,人與人之間的商品交換是偶然的,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壹般的依賴消費關系。
隨著商業的發展和城市的形成,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日益復雜,行業之間的分工與合作加強,商品交換成為社會發展的動力。直到近代工業革命,全球自由貿易擴大,世界經濟的互補和融合促進了經濟的不斷發展。
19年末20世紀初,消費者為了在不利的經濟條件下保護自己的權益,產生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論和運動,最終推動了消費者權益在政策和法律上的規定和確認。消費者權利是在20世紀60年代正式提出的。
1962 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演說》,其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即:安全權;有權獲得正確的信息;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有權提出消費者意見。肯尼迪提出了這四項權利,並逐漸被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所認可,被視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3月15被定為“國際消費者保護日”。隨後,尼克松總統進壹步提出了消費者的索賠權,並將其列為消費者的第五項基本權利。
此後,這些權利逐漸被世界所認可,許多國家根據自己的經濟文化水平對其進行了補充和發展,比如增加了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的15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選擇這壹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國際消費者保護活動。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帕金女士所說:“人員交流、產品交流、技術和交流活動等。要求我們在全球範圍內考慮和行動。
當這種鬥爭每天都在持續的時候,我們每年選擇壹天,讓各方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發出的聲音,獲得為未來任務努力的精神動力。198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費者保護準則》,提出了保護消費者若幹權益的壹般原則,實質上提出了消費者權利;即: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傷害;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使消費者獲得充分的信息;使消費者能夠根據個人意願和需求做出選擇;消費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賠償方式;組織消費者團體或組織的自由。
此後,這些權利逐漸被世界所認可,許多國家根據自己的經濟文化水平對其進行了補充和發展,比如增加了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從1983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會舉行大型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展示他們的力量。
這些措施包括發布新聞稿;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會做些什麽來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分發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出版物;組織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演講,努力提高普通消費者的意識。壹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壹天向公眾征集“消費維權歌曲”,有的組織演講比賽或進行“壹年中損害消費者利益最嚴重的事件”的評選活動;獎勵那些為消費者運動做出貢獻的人;舉辦展覽;舉辦消費者教育講座。
壹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從國內1987開始,每年的3月15,中消協和地方各級協會都要和相關部門聯合組織大型宣傳活動。
通過各種方式向消費者介紹消費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權益。喚醒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督促企業關註消費者權益;推動全社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註和支持。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已成為壹項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深遠意義的社會活動。
6.3.15消費者權益日的作用是什麽?
1,給消費者提供信息,教育消費者,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2.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3.收集消費者的意見,反饋給企業。
4.制造輿論,宣傳消費者權利,形成提高消費者地位的輿論壓力。5.參與國家或* * *相關消費者法律政策的制定,要求* * *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6.建立消費群體,建立消費者。7.加強國際消費者團體和合作。
延伸材料每年15年3月是“世界消費者權益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1983決定。其宗旨是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從而引起世界範圍的關註,促進各國各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7.3月15作為消費者權益日有什麽優勢?
第二章消費者權利第七條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第十二條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
8.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問:什麽是消費欺詐?其具體表現有哪些?答: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商品(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的交易過程中,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銷售摻雜、摻假、假冒偽劣商品;采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銷售“等外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利用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銷售商品;不得銷售使用真實名稱和標記的商品;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預約條件提供商品的;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問: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經營者有哪些行為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答:根據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銷售無效、變質的商品;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銷售假冒或者欺詐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問: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該如何賠償?答:根據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兩倍。問: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暫行辦法》的情況有哪些?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的,適用本辦法。
對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投訴,也參照本辦法執行。問:消費者申訴需要滿足什麽條件?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上訴要求、事實和理由。
問:消費者應該如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答:消費者投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壹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消費者的名稱、地址、電話和郵政編碼,被投訴人的名稱和地址,投訴的要求、理由和有關事實依據,投訴日期。問:消費者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嗎?答:可以,但委托書要提交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問:什麽是* * *並發投訴?答: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消費者,他們的投訴是同壹標的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可以壹並受理,並且當事人同意,就是同壹投訴。* * *有了申訴,消費者可以選擇兩個代表進行申訴。
代表的投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有效,但代表的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受理程序是什麽?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日內,認為投訴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投訴人,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投訴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處理,書面通知投訴人,並將投訴書副本發送被投訴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訴書副本後,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之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填寫投訴立案報告表並附相關材料,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或授權其派出機構調查處理。問:哪些投訴是不可受理或終止的?答:對超過保修期或購買後保修期的商品,被告不再承擔違約責任;調解協議已經達成並執行,沒有新的情況和新的理由;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消費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超過壹年的;消費者不能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問:在上訴過程中應如何提供證據?答:當事人應該為自己的投訴提供證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到法庭進行調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對專門問題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的,可以提交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進行鑒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進行鑒定。難以識別或者檢測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問:消費者投訴後,可以協商和解嗎?答:是的。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也可以撤回投訴。
調解書應當寫明申訴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辦案人員簽名,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達當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60日內終止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何處罰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答:針對運營商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