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工傷公司並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壹般情況下,治療期間公司不會發工資。因此,如果發生事故,造成工傷,勞動者必須進行工傷認定,維護自己的權利,減少自己的損失。同時,用人單位也要以人為本,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工傷醫療費用誰支付誰承擔(壹)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下列項目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
2、輔助設備配置費;
3.壹次性傷殘津貼;
4.傷殘津貼;
5.生活護理費用;
6.喪葬補貼;
7.供養親屬撫恤金;
8.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9.康復治療費用;
10,工傷住院夥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等。;
1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2,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由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除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用人單位還需要向遭受工傷的職工支付壹定的賠償金:
1.工傷住院夥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費和食宿費: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的住院夥食補助費,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70%支付;經批準轉診、轉院到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單位會派人照顧,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約定支付。
3.傷殘津貼:對傷殘等級為五、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職工本人工資的70%、60%。
4.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三。公司不賠償工傷怎麽辦?如果公司不賠償工傷,可以按照以下步驟維權:
(1)先申請工傷認定。職工作為申請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二)其他工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三)單位不承認工傷時。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能協商的雙方協商。如果工傷認定後,單位和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能坐下來協商,雙方協商賠償的數額和範圍。單位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不需要走其他程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雙方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6)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詳細介紹的關於單位未申報工傷後果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勞動者可以自傷害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自行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