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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哪裏可以舉報濫用職權?

當事人發現法官濫用職權的,可以向上級法院紀檢監察投訴;也可以向當地或上級紀委投訴;同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舉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監督:

(壹)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被執行人在執行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需要後續監管的。

人民檢察院因辦理監督案件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人民法院的執行案卷,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

如果通過復制電子卷、查閱、復制、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該文件不得查閱。

人民檢察院查閱人民法院的案卷,應當由人民法院辦公廳(室)辦理,並在五日內提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原因,並在情況消除後及時提供。

人民法院正在辦理或者已經結案的未立案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查閱案卷,直接到辦案部門查閱、復制、抄錄、摘抄案件材料。

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有什麽區別?

(壹)犯罪客體的區別

濫用職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合法性,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勤勉性。

(二)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

1,行為性質的區別。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本質屬性是“濫用”權力。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越權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職權範圍,違法決定自己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事項;二是濫用非法行使權力,即行為人違反法定程序,魯莽行事,隨意非法處理公務。瀆職罪的客觀本質屬性是“玩忽職守”。這種“過失”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該做的事情就做,放棄職責,擅離職守;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對自己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嚴重不負責任、敷衍塞責。

2、行為的差異。從行為方式上看,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可以由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方式構成,但主要行為方式不同,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大多表現為不作為。

3、結果的要素差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濫用職權造成1人死亡,或者兩次重傷、五次輕傷以上可以立案;失職不僅造成1人死亡,還需要3人重傷,10多人輕傷才能立案。濫用職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最高20萬元,可立案;瀆職立案費30萬。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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