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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調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性:

法院制作的調解書有什麽效力?調解書與判決書、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調解書當然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壹種文件形式。它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件,是調解的基礎。本身沒有法律效力,壹方或雙方反悔,人民法院也不能約束。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也是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協議後給予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是受理平等主體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作為程序法,其目的是保證民事實體法的實現。民事實體法規定的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屬於私權,國家不應對當事人處分私權進行過多限制。根據私法自治理論,當事人在法院調解下達成的協議,應等同於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契約”。如無特別約定或規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根據生效的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送達後,當事人無權反悔。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協議形成的“契約”的確認,以法律文書的固定形式確定,便於當事人履行和法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第91條規定:“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該法第九十七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從《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並沒有全盤否定調解協議的效力,第4項“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情形”的規定,為若幹條款的適用留有余地。有人認為,民事訴訟法第97條只規定了壹些不需要制作調解協議的案件,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而沒有規定制作調解協議的案件。筆者認為,第1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規定,並不排除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對該條的理解不能消極解讀,應當理解為“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也可以制作調解協議。”當事人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確認調解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為該條的立法目的是減少訴訟環節,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約定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無需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予以確認,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據民法解釋方法,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調解書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希望通過以上內容,您能對法院制作的調解書中的壹些相關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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